前陣子,國內兩大平面媒體為了北京奧運的獎勵金,差點擦槍走火,主因在於對體委會訂定的獎勵條例的條文認知不落差,後來體委會也公開說明,的確條文所用的法規用語會造成民眾誤解,未來要訂的更嚴謹才行。
這場被國內平面媒體喻為「九十萬」的戰爭暫時落幕,但平心而論,台灣對優秀運動選手的獎勵是不是合宜?未來有沒有修改的空間?在本屆奧運之後,其實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首先,台灣需要獎勵到前八名嗎?而且還加有很多但書,例如團體球類運動只獎勵到前六名(體委會解釋),個人競賽到前八名,殊不知,但亞奧運會,只獎勵到前三名(頒發金銀銅牌及成績證明),第三名之後,只有「出賽證明」,並沒有寫出參賽者的確定名次。
第三名之後的獎勵,回到國內都要在「獎審委員會」上討論且認定,爭議就容易出現。如果五到八名沒有進行所謂「名次賽」,獎審會就要根據比賽規程來認定,選手是要以第五名敘獎或是第八名,以奧運為例,獎勵金可以有60萬的落差。(五、六名可得150萬、七、八名得90萬)。
筆者查了將近二十個國家的獎勵金,都沒有明訂獎勵第三名之後的選手,也就是說,只有前三名選手可以得到政府的實質鼓勵。少五到八名的敘獎爭議,連國外的獎勵制度看來都比台灣乾淨俐落。政府獎勵是美意,如果為了條文不清或是獎勵的認定有落差,再好的美意都會打折扣。
站在選手立場而言,獎勵永遠不嫌少,但站在納稅義務人立場而言,這筆獎金要發得讓民眾覺得「值得」,光是靠高額獎金鼓勵就能振興競技實力嗎?相信很多人都覺得兩者之間不應被劃上等號。
體委會也坦承,台灣的獎勵制度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但要如何改?還需要主政者的決心與魄力。
北京奧運,台灣政府照例編列高額獎勵預算等著選手教練來領取,誰有本事得到獎勵?政府未來會不會重新修訂獎勵修例?再過一個月,等奧運落幕便知分曉。



運動獎勵要結合企業
坦白講,若是為了錢而運動就失去了運動的本質。 但缺錢實在是很難鼓勵人把運動當飯吃。如果國際競賽是定調為提高國際知名度的話 政府應該鼓勵企業贊助。很多大公司老闆褲管一抖就有好幾十億掉下來,體委會可以利用運動員出場機會衍伸為廣告媒體...當然出場次越多場面越大價格就要更好才是。這不就大家贏嗎? 運動員贏獎牌賺獎金、政府贏政策、全民贏光榮。 推薦我當體委會主委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