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禁藥與打假球哪一種行為比較惡劣?中華職棒「人氣王」彭政閔說的好,他說一樣「攏係假」(都是假的),不對的事情就不能做...(恰恰說的真好),所以我不太瞭解,還需要給A-Rod這種球員什麼樣的力挺或肯定?就因為他公開認錯並道歉,說自己當時太蠢、太天真...,A-Rod不說這話我還不火,因為某港星也曾用類似的話來自責過(太傻、太天真),BUT!A-Rod!人家女明星可是受害者耶!你老兄是標準的加害者耶!說自己「太壞、太貪婪」還差不多!想一想有多少人成為A-Rod「加藥後」的棒下冤魂?特別是那些被奪走獎項(全壘打王、MVP等),甚至於連工作、合約,或好不容易一圓大聯盟夢想,都被他一棒粉碎的球員們,A-Rod的道歉能挽回或補償些什麼呢(差點忘記還有廣大「運彩迷」的損失...)?
我覺得A-Rod或他的律師、經紀人,平常應該很注意台灣的新聞,因為這幾年台灣最流行的就是認錯或認罪,例如不知道自己國籍的前民代,或不清楚收了多少錢的一家人等,他們與A-Rod的共通點,都是在「紙包不住火」的時候,才不得不出來「say sorry」(A-Rod是被美國「運動畫刊」爆料後才改口承認),而且都是選擇性的認錯(罪),所以聽到什麼「勇於認錯是件好事」的佩服,或什麼認錯就是「勇氣可嘉」的肯定,我的天ㄚ!難道小時候我們所學的道理,都已經被這些大人物給顛覆了嗎?
讓我講個故事給A-Rod等人聽聽,體貼的我還刻意挑一個美國的經典小故事,因為上述這些「有勇氣的人」都跟美國密不可分...,話說「華盛頓砍倒櫻桃樹」大家都耳熟能詳吧?既然都聽過了,我就直接問問題囉!請問:華盛頓是在他老爸確定櫻桃樹是他砍的,才趕緊交出小斧頭認罪協商?還是在此之前就先承認錯誤?姑且不論這故事是否為後人所杜撰,但認錯與被發現(證實)犯錯之間的先後順序,應該才是評價(勇氣)的重點吧?換句話說,另外103位尚未曝光的「MLB吃藥一族」,如果他們現在就願意出面坦承錯誤,不要等到媒體或官方將他們一一公諸於世,這才勉強叫作「知恥近乎勇」嘛!不是嗎?
事實上該受到譴責的,除了犯錯(罪)者本人之外,那些包庇、縱容罪行的主事者,才是最該出面磕頭道歉的,然而在A-Rod或邦茲等人的禁藥事件中(A-Rod兩年前也曾跳出來挺「前輩」邦茲,現在想想原來如此...),號稱全球棒壇最高殿堂的美國職棒大聯盟(MLB),難道不該有人為此負責下台嗎?至少也該說清楚、講明白吧!球員工會、洋基球團、A-Rod的隊友等,紛紛出面力挺這位「男子漢」(也有人就是不表態),無非是利益共生結構下的必然行為,與其相信洋基總經理凱許曼的「情與義」,說什麼要陪A-Rod渡過難關,不如說是洋基必須與A-Rod一起渡過難關吧?
不過從歷史經驗來看,「大」聯盟、NBA等超大型商業團體(帝國),都是跟那些「大」人物一樣,最擅長的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不信大家等著看,不用等到MLB球季正式展開,只要球迷期盼許久的經典賽(WBC)一開打,這件事恐怕早被遺忘多時,不會有太多人記得A-Rod在2007年CBS專訪中公然撒謊,也不會有太多人想揭發那另外103位球員的真實身份,就好像現在籃球迷,還有誰在談NBA裁判(唐納吉)吹黑哨的醜聞呢?對於我們這些小老百姓而言,只能無奈地說:有錢真的能使「磨推鬼」耶!所以,如果您真的相信,這些不當得利者會發自內心的認罪(協商),我只能說你們呀!真的太傻、太天真啦!
附註1:2002年MLB勞資雙方才「同意」於個隔年進行正式藥檢;2003年藥檢「呈現陽性」為5%~7%,「運動畫刊」的數據更高達8.7%。
附註2:中華職棒從1994年,也就是成立的第五年,就開始實施藥檢制度,被驗出有問題者,也以外籍洋將居多(拜MLB所賜?)。
附註3:彭政閔說:「台灣本土球員不依賴禁藥,仍能打出精彩的球賽,球迷在觀看(崇拜?)MLB之餘,希望也能多關心台灣球員認真的表現...」(恰恰說的很實在,也說的很客氣,但也蠻天真的...)。
(本文為Yahoo!奇摩摩人專欄:〈A-Rod的認罪協商〉運動摩人/蔡小明)





胡扯
明白的說 2003年根本沒有禁藥規範好嗎 用2008的法律定罪2003年的事會不會太扯 明明就有104個人用藥為啥只公布他一個 平均一隊3~4人用藥評什麼只罵他一個 用藥是不對 但這是以今天的法律判斷 2003只能說他用藥"不好"但並沒有罪 而且請你去看看2004~2008的檢驗報告 他都呈陰性喔 也就是說 自從聯盟明文禁止 他就不再使用了 這樣就夠了阿 況且人家已經道歉了你還想怎樣 你就不要犯錯 要是你犯錯我他媽的表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