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中職高道德拒絕洋將納飛猛 對球員違規處罰也須更明確

中職拒絕洋將納飛猛(Yamaico Navarro)(打者)登錄。(資料照片,Photo by Manuel Guadarrama/Getty Images)
中職拒絕洋將納飛猛(Yamaico Navarro)(打者)登錄。(資料照片,Photo by Manuel Guadarrama/Getty Images) (Manuel Guadarrama via Getty Images)

富邦悍將21日宣布找來隊史首位洋砲納飛猛(Yamaico Navarro),不過卻因為納飛猛的過去爭議事件,引起外界諸多討論,今天(23日)中華職棒大聯盟領隊會議決議,認為他符合聯盟規章中的不正行為,拒絕富邦登錄納飛猛,而納飛猛的事件標準,也值得中職反思,是否要加強本土球員若有相關事件發生的規範和罰則?值得討論。

納飛猛過去曾發生3次爭議事件,分別為「2012年於美職小聯盟期間發生酒駕案」、「2016年於日職發生春訓期間被發現行李內有子彈案」、「2018年於多明尼加發生持槍案」,富邦悍將球團也依照事件內容,和聯盟報告事件說明,領隊蔡承儒在會後強調,這3件事件最終均未受到當地政府起訴,故納飛猛並無任何前科紀錄,亦即無犯罪事實。

但中華職棒聯盟仍依照第94條「不正行為」中規定:「外國籍隊職員凡曾有犯罪、重大違紀、賭博、鬥毆或其他影響職棒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者,經聯盟查證屬實,球團必須立即停止聘僱。」要求富邦悍將不得聘用納飛猛。

由於納飛猛的這3起事件並沒有前科,以酒駕事件來看,由當時所屬球團帶回管教輔導,槍械事件則因為多明尼加可合法申請持有槍械,分別為不小心攜子彈出國和隨身攜帶之許可執照已過期,屬於因當地法規而有的爭議。若中華職棒認為違反不正行為,本土球員的相關規定也必須更嚴謹。

其中又以酒駕事件,最有討論空間,去年曾有選手被依照球團隊職員違規懲罰規定第5條,「球團隊職員若有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形象之不正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及球團形象之不當言論,經聯盟查證屬實者,由聯盟視情節輕重處球團及該不正行為或不當言論之隊職員罰款1至10萬元,禁賽1至10場。」,最後處罰禁賽2場、罰款3萬元,外界普遍認為處罰太輕。

在現今台灣社會酒駕零容忍的社會氛圍下,聯盟更應該趁這次機會,把酒駕違規的相關規定有更明確和嚴謹的規範,但去年事件發生後,聯盟並未針對類似違規的處置在進行規章的修正和討論,錯失修正的好時機。

若外籍球員曾有爭議就不得錄用,那本土球員違規的罰則,更應該明確訂定出來,讓外界有所感,負起該有的社會責任。

以韓國職棒規章來看,將酒駕處罰寫進規章中,若酒測沒有過關,就處以禁賽50場、罰金和社會服務相關的罰則,包括拒絕酒測、酒駕發生擦撞事故、酒駕造成其他人傷亡,輕重處罰方式,寫得清清楚楚。

中華職棒是社會上相當關注的焦點,若對於洋將採取高道德標準的檢視,對於本土球員若有違規事件,也必須慎重看待。新會長蔡其昌上任,目前讓球迷感受到行動的魄力,而不少爭議事件對外界來說更是人神共憤的事情,中華職棒必須對於相關處罰有更嚴格的標準和罰則,警惕球員必須以身作則,避免類似事件發生,甚至造成他人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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