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擬訂「黃郁婷條款」 損害國家形象或榮譽最重取消國手資格

 

台灣滑冰選手黃郁婷在北京冬奧穿中國隊服引發爭議,教育部日前在網站預告將修正「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其中草案增訂,針對國家代表隊選手言行有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情節重大者將取消代表隊選手資格,且減少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1年至5年,教練也同受榮譽條款等規範。這項草案修訂,就被外界視為「黃郁婷條款」。

教育部指出,草案第15條明訂,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有明列違規事項者,得由所屬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提經紀律委員會審議,以決定警告、申誡或其他懲處方式;情節重大者,由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取消其代表隊選手資格,並報教育部備查。

違規事項包括,一、未依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參加國家代表隊培訓及參賽;二、違規使用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三、不聽從教練指導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四、變賣或使用公共器材設備,涉有營私圖利行為;草案增訂違規事項五、其他不當言行,損害國家代表隊形象或國家榮譽。

另外,草案第15條之1也新增規定,教練或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教育部得依情節輕重,就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提送之培訓或參賽計畫,對該教練或選手之經費需求,酌減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1年至5年。

教育部提到,近期因國家代表隊選手赴國外參賽期間,發生不當言行致國家形象受損,為確立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於培訓及參賽期間制度化及相關權責單位之分工,並配合實務運作之需修訂此草案。

責任編輯/吳苡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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