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專欄/小記】聯盟規章的白話文

【運動專欄/小記】聯盟規章的白話文

任何規定條文,都是愈清楚愈好,不要有模糊地帶。中職規章雖然與時俱進地在修正,但也別忘了,要有清楚的文字定義,不要有落人口實的機會。

9月5號統一獅、樂天桃猿隊在桃園棒球場發生兩次衝突事件,起因固然是觸身球,但開始的導火線,其實是9局上的一次改判。

9局上,獅隊張偉聖在一、二壘有跑者戰況下擊出內野滾地球,一壘審判定安全上壘,獅隊在一人出局後攻占滿壘,有大好得分、突破僵局的機會。

而在此之前、已經使用過兩次電視輔助判決的猿隊,依照規定,已無挑戰權,但經總教練曾豪駒上前詢問後,主審採「主動使用審視權」,再看重播、改判出局。

這次改判,換獅隊總教練林岳平有意見,但已無法改變事實,郭阜林隨後上場打擊被觸身球砸中,更讓獅隊怒火難耐,接連的對峙、互嗆畫面於是出現。

張偉聖這次跑壘,透過慢動作重播,確實是比球慢了一些,改判出局並無不妥,但出問題的是,主審「主動使用審視權」的認定。

中職在2014年增定擴大輔助判決範圍規章(第9章第45條,增列6項適用即時重播輔助判決),其中一項是「第7局以後,主審面對有疑問的判決,仍然可以主動提出『即時重播輔助判決』來防止誤判」。

以上周這場衝突比賽為例,曾豪駒確實對判決有疑問,「主審面對有疑問的判決」,主動提出重播輔助判決沒問題。

但這句話也適用另一種解釋,「主審面有疑問的判決」,是主審覺得有改判空間時,主動提出重播輔助判決,而不是任由教練詢問後才提出。

中職現行規定,每場比賽每隊總教練有兩次挑戰權利(無論是否挑戰成功),既然有次數規定,使用達限制時,就不應該讓教練發動「主審可主動使用之審視權」的機會。

這個解釋權兩面都通,但也因為過於模糊,使用後容易讓球隊誤解,甚至有「偏袒」嫌疑,為免歷史重演,聯盟有義務說清楚。

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把這個規定更白話呈現。

要讓教練有權利詢問後再使用也行,或要將主動權交給主審決定也可,就是要白紙黑字寫清楚,讓各隊都清楚知道遊戲規則、正確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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