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護不了家暴受害者 專家:危急時申請預防性羈押
高雄日前發生男子持刀攻擊女友案件,受害女性曾申請保護令,且還在效期中。類似案件層出不窮,一紙保護令難保護受暴者。專家表示,保護令限制對象還未做出暴力行為的高危險對象,因人權考量,難透過法律將其監禁,只能夠過安全計畫制定,安排婦女轉移住所直到度過危險期間。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沈勝昂表示,家暴案件會由心理師等專業人員,藉量表評估當事人風險程度,由法官據以裁定保護令核發等措施。但風險等級是分析「未來」發生暴力的可能性,因當事人尚未有違法事實,法院也難裁定監禁、使用電子腳鐐等限制人身自由之措施。
他表示,因保護令申請至核發空窗期,導致家暴被害人再次受害的情況時有所聞,故保護令制度已新增暫時保護令,以及可在四小時內核發的緊急保護令。不論何種保護令,被法院裁定的當事人都應確實遵守。
沈勝昂說,各界應就保護令的配套措施,以及加害人經評估後是否有對應機制進行討論。家暴加害者若罹患精神疾病,可藉「精神衛生法」由法官裁定是否強制治療,但若加害者是心理出問題,還未落入精神疾病範疇,就難以進行約束。建議先朝讓家暴風險評估應更加完整、精準努力,若評估精準至一定程度,在保護機制上才能藉立法、修法規範如何提供更多保護措施。
家暴保護實務經驗豐富的勵馨基金會林口服務中心主任李玉華表示,有些暴力行為會有前兆,如言語威脅、簡訊騷擾等,被害人就可報警要求預防性羈押,但通常須要加害人具高度危險才能執行,否則因人身自由係基本人權,讓警察、司法單位難介入處理。
「保護令具基本效用,對願意遵守的加害人有嚇阻作用,但仍有其限制。」李玉華表示,各國多採與台灣類似的預防性羈押措施,且因事涉人權,多設有一定要求,須以恐嚇騷擾為前提。實務上,除嚴重時報警外,會與受暴者討論,制定完整的安全計畫,評估加害人對其生活習慣了解程度,安排合適的庇護地點。若評估受暴風險高,會安排受暴者到居住地以外縣市庇護所,暫時居住至高度危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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