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 身分證照片禁用鏡像相片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國民身分證照片調整規定,內政部日前公告,國民身分證相片格式,刪除「半身」二字,改為明定人像「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範圍,規定不得使用鏡像相片。
根據內政部的公告修正說明,國民身分證的相片為個人人貌識別依據,民眾以手機自拍方式拍攝相片,導致相片影像呈現左右相反,與真實人貌不符,因此,新增不得使用鏡像相片的規定。
內政部部務會報於12日公告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2條附件一。
該公告指出,「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修正國民身分證相片相關規範,主要是刪除「半身」二字,改為明定人像「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範圍,並新增不得使用鏡像相片等規範。
修正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為當事人應繳交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的正面薄光面紙相片一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及鏡像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