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鄰居噪音糾紛 難向法院舉證
高雄市苓雅區發生羅姓夫妻遭惡鄰殺害案,引發社會矚目。都會區民眾多居住公寓大樓,噪音成為鄰居間口角爭執傷和氣的因素,常對簿公堂。
法界人士指出,千金難買好鄰居,鄰居若長期製造噪音,建議先尋求管委會或調解管道解決糾紛,訴訟要勝訴關鍵在於「舉證」。
法界人士說,居住安寧是受保障的法益,若鄰居長期製造逾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噪音,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廿二條第一項「惡鄰條款」規定,督促改進或要求限期改善未果,可透過決議方式向法院訴請強制遷離。
他指出,例如居住的公寓大樓沒有管委會,住戶可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八四條、第七九三條規定,主張身體健康等權利受影響,請求鄰居損害賠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並排除侵害,要求鄰居不得再製造噪音、喧囂或擾人安寧的行為。
但實務上,住戶循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舉證並不容易,勝訴很難,尤其是不規律、不定期的噪音,舉證更加困難,即使提出錄影錄音佐證,也難讓法院判別聲響來源、分貝大小或持續時間長短,且聲音容易失真;報案或向環保局檢舉,若警方到場已無噪音,或環保局人員檢測數據未超標,也難以成為有利證據。
法界人士指出,遠親不如近鄰,鄰居間關係首重和諧,若不幸鄰居製造難以忍受的噪音,建議不要逕自找對方麻煩,可先尋求管委會制止或依規約處置,或透過調解等軟性管道溝通解決雙方紛爭,維護居住生活品質,也避免造成住戶間對立。
他表示,如非得走到訴訟,蒐集證據相當重要,基本包括錄音、錄影、提出管委會協調紀錄、報案或檢舉紀錄,自行準備分貝計測量,請鄰居作證等,讓法院能清楚判斷噪音與居住安寧權受侵害間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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