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防治法修正案三讀 同婚、未同居納保護對象

立法院昨(二十一)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計修正二十一條,除了周延民事保護令保護措施及效力、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童年遭受家庭暴力者的保護措施,以及擴大聲請預防性羈押範圍之外,增訂家暴被害人性影像相關保護措施。家暴防治法修正通過,四個重點一次瞭解。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指出,家庭暴力防治法自八十七年施行迄今已屆滿二十五年,期間歷經六次修正,這次修正共有四個重點,第一,強化被害人保護措施,增列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得禁止相對人的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另通常保護令變更或延長,於通常保護令期間屆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

此外,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並納入違反保護令罪範疇;增訂網路平台提供者、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倘若知道家庭暴力被害人的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網頁資料,以及保留相關資料的義務及違反時的罰責。

保護服務司強調,另增列準用本法第三章刑事程序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被害人經濟補助等相關規定。

第二,強化再犯預防措施,擴大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的範圍,增訂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所定應遵守之禁止騷擾、跟蹤、聯繫或遠離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特定距離之命令,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者,檢方即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

保護服務司指出,第三,增訂被害人於未成年遭受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行為,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限制戶籍查閱,且前開童年創傷經驗如持續影響其日常生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供身心治療、諮商或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第四,保障同性婚姻權益,參照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姻親規定,修正本法所定家庭成員有關姻親範圍,使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親屬發生家庭暴力時均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