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張伯維所賜牽線 PLG重大違紀裁罰1次看

P. LEAGUE+ 今(25日)攜手東吳大學法學院運動暨娛樂法研究中心,公佈眾所期盼的賽務章程,執行長陳建州表示,這次能與運動暨娛樂法研究中心主任李志峰有這樣的緣分,也是拜張伯維所賜。

根據PLG賽務章程規定,如有球員有違反中華民國刑法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其他涉及刑事之相關規範(如藥事法),無論是經聯盟藥檢違反標準或遭檢警機關臨檢、告發等任何形式查獲,聯盟得對該球員在調查期間及調查結果確定後,違反上述規定者,得禁賽最高1年、永不錄用或科或併科罰款最高新幣50萬元。

球員若有公開挑釁侮辱、暴力衝突等情事而有影響聯盟形象或有影響聯盟形象之虞者,無論該球員於比賽或私人、季外期間,得禁賽最高1年、永不錄用或科或併科罰款最高新幣50萬元;球員如有捲入桃色糾紛,而有影響聯盟形象或有影聯盟形象之虞者,得處書面警告或科或併科罰款最高新臺幣20萬元。

球員若有酒駕行為遭查獲,違反上述規定者,將視酒駕情節輕重及是否涉及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等肇事情節輕重,得處禁賽最高1年、永不錄用、或科或併科罰款最高新臺幣50萬元。

球員應符合職業球應有之職業形象與職業認知,禁止與涉及毒、賭、黃、暴等背景之不正當團體或個人接觸,亦禁止與之進行任何形式私下協議行為。違反上規定者,得處禁賽最高1年、永不錄用、或科或併科罰款最高新臺幣50萬元整。

在未經向球團、聯盟依所提供程序進行溝通確認前,球員禁止於任何公開場合與社群媒體,以任何形式對聯盟比賽、裁判、判決等任何事務進行不負責任、無事實依據、蓄意攻擊性主觀批判;違上述規定者,得處書面警告或科或併科罰款最高新臺幣20萬元整。

李志峰表示,台灣第1個職業運動是中華職棒,但成立很多年才有相關制度引進,PLG成立第2年,非常有心要做這些事,「希望PLG成為台灣運動有關法律公平帶動的火車頭,帶動不只是職業運動,包含業餘運動,對各方也是最佳利益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