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展足球運動 不該短視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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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世界盃足球賽風光結束,台灣雖沒有隊伍參賽,卻也趕搭四年一次的足球熱,以台灣運彩世足期間總銷售達70億元,法國對克羅埃西亞一戰,單場銷售高達8.5億元,創下運彩在國際賽事單場銷售最高紀錄,可見一斑。期許新任的體育署長能秉持著體育專業,兼顧全民運動與競技運動的發展,善用運動產業,推動這項全球最多觀賞及參與人口最多的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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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展足球運動,每逢世界盃足球賽事前後,國內總會不少了呼籲政府大力推動足球運動的建言,政治人物甚至跟風喊喊口號,體育主管機關亦順應民意和符合上級長官要求推出足球發展計畫。惟不論過去推動的「足球中程計畫」,或者即將執行的「優化學生足球運動」、「足球六年計畫」往往都是短線操作,要求幾年內達成特定目標,六年計畫總目標甚至預計六年內我國足球世界排名達100以內。但足球運動的推廣和其他運動一樣需要扎根,形成厚實的足球文化,並非短短幾年就可立竿見影。

以本屆世足賽亞洲最受各界讚賞、目前FIFA(男子)排名61日本為例,據外媒報導,日本足球出現質變絶非偶然,日本在發展足球有全國統一系統,不各自為政;各級城市廣設人工與天然草皮,有計劃性地推廣,讓足球運動與在地結合,成為人民生活的一部分。同時,重視運動員的教育,運動員必須到高中畢業後,才能參加職業聯賽,讓學生具備各方面的知識素養後,才能充分理解球隊戰術,發揮自身優勢。

反觀台灣,儘管近年來政府陸續推出「振興學校足球運動方案」、「足球中程計畫」,學校足球隊數有增加的趨勢,足球運動卻仍面臨專用球場、經費及教練不足的問題,加上缺乏職業或半職業足球聯盟,甚至足協內鬥等,致發展的情況不若棒球興盛。而足球逐漸受到國人青睞,2015、2016年仍僅有一成的國人曾購票觀看足球賽事,卻有近九成的國民願意花錢進場觀賽棒球比賽,可見足球運動尚有大幅推動的空間。

除了前述問題之外,台灣競技運動的思維仍停留在以奪牌為目標的走向,政府經費多挹注給贏球的隊伍,導致不少學校為了爭取經費,讓學生重訓練輕學業。而台灣足球運動未與國際接軌,造成與各足球強國的實力相差愈發懸殊,不僅在FIFA 211個國家(男子)排名第123名,甚至在亞洲足球聯盟(AFC)47個國家中居第24名,排名不及中國大陸(7)、越南(17)、菲律賓(21)、泰國(23),可見台灣足球實力也跟亞洲各國愈差愈多,再加上亞洲足球聯盟將從2019年設定18條的俱樂部參賽門檻,要求參賽隊伍必須有法人獨立財務系統,以及設立15跟18歲青年隊,以及擁有容納5000人以上的專屬主場,球隊教練也必須獲得亞足聯證照,直接衝擊國內因配合政策成立的大同、台電兩支企業隊伍。但台電跟大同按照亞足聯的標準,連半職業化都稱不上,短期內要符合AFC的規定,似乎有困難。雖然少了俱樂部比賽並不會影響國家隊資格,但台灣足球又少了一個跟國際接軌的機會,等同失去累積FIFA積分計算的機會,如此,距離六年內達成進入世界百強的目標又更遠了。

觀察「足球六年計畫」對於國內足球運動發展所面臨的問題似乎都有提出對治的方法,但能否符合現實且能落實,仍有檢討的空間。例如:協助現有企業足球隊符合AFC相關規定,三年內至少三隊、六年內六隊,但國內目前僅有連半職業化都稱不上的兩隊。另外,興建六座標準國際足球場館經費24億元列入前瞻第一期特別預算,等同建造一座球場經費為4億元,但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足球運動發展中心參考圖說委託技術服務案工作成果報告(核定版)所載,建置一座看台屋頂僅主看台2/5加頂棚的五人制足球場的發展中心就需約7億1930萬元總工程費,顯然前瞻計畫經費恐無法支應建設所需。
建議主管機關應再檢視足球推展相關計畫,以符國情所需,同時在興建場館方面,建議可參考札幌巨蛋的做法,兼俱棒球和足球場地用途,吸引兩種賽事的觀賞人口,增加場館的使用率。

另外,台灣運動產業業者對於足球運動的參與多僅限於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業、批發及零售業和運動博奕業,其他產業尚有發展的空間。主管機關應善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推展足球運動,例如:第7條規定「為促進職業運動產業之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進行投資,其股份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此部分就可用於協助成立職業(半職業)足球隊。第23條規定「運動事業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或展演場所需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相關出租之限制。」此部分可用於解套舉辦足球運動無適合場地的問題。另外,第24條至第26條為對體育團體、企業或個人對於投入運動產業發展的稅賦優惠。第37至第32條為對企業投資重大運動館、設施的相關規範,可用於興建六座標準國際足球場館參考。


◎ 文章出處: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作者:曾慧青。 本文經作者授權為領客體育刊登。(圖片來源:維基百科,Football iu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