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 警消可組特種協會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警消人員可籌組特種公務人員協會,並放寬可協商事項範圍,可協商事項項目從3項增加至8項,其中包含勤休方式。草案將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降低公務員籌組協會門檻,也新增可籌組專屬特種協會,包括司法、醫事、關務、主計、警察5類人員可組專屬特種協會。這5類人員與一般公務員人員工作性質、勤休皆不同,適用公務人員特種人事法律特別人事法律。另外,警察與消防人員雖都適用警察人事條例,但因專業性質跟工作性質不一樣,經銓敘部同意後,警察與消防可以分別組織協會。

修正草案將協會可協商事項增至8項,包含勤休方式、辦公環境改善、行政管理、工作簡化、業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及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非全國一致性規定的各機關福利措施。在不得協商事項方面,包括法律已明文規定者、屬公務員個人權益事項,以及與國防、安全及海巡相關事項,或足以妨害警政、獄政、移民、消防及災害防救等整體勤務執行安全事項。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處長周威廷表示,過去法令是「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皆不得協商,警消完全排除,但現在是只有妨害到安全及災害防救才不行,是很大程度的放寬。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未來警消人員可籌組特種公務人員協會。(記者郭曉蓓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