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設公職律師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我國將正式建立「公職律師」制度,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並得擔任機關或學校的訴訟代理人。
律師法第廿三之一條,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公職律師應加入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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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說,修法符合司改決議意旨,使律師制度與時俱進,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可藉公職律師的專業落實公務員權益保障。
修法重點還包括「公職律師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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