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禁登醫療廣告…憲法法庭認違反言論自由 判違憲
醫美診所黃姓醫師在臉書刊登醫療廣告挨罰五萬元,不服處分提行政訴訟,承審法官認為醫療法規定有違憲疑慮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條文全面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判決違憲並自昨日起失效。
醫療法第八十四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規定只有醫療機構可刊登醫療廣告,醫師、醫事人員或一般民眾都不被允許;憲法法庭判決後,醫療機構、醫師皆可打醫療廣告,但仍沒有開放其他機構、醫事人員或民眾,且在修法之前,醫師所刊登的廣告也應依現行法令與醫療機構受到同樣的管制;至於醫師代言,現今衛生福利部已有行政規範,與憲法判決無關。
黃二○一五年在臉書粉絲專頁發表健髮、高濃度血小板血漿療法(PRP)文章,被台北市衛生局認定違法刊登醫療廣告,裁罰五萬元,黃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
前大法官吳陳鐶女兒、時任承審法官吳佳樺認為,醫療法第八十四條立法目的只是為了主管機關管理方便,卻完全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手段與目的之間沒有實質關聯。
她主張完全禁止醫師打醫療廣告是限制言論內容,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條文限制廣告者資格也侵害職業自由;又規定僅醫療機構可刊登廣告,機構內醫師卻不行,顯然是對醫師分類、差別待遇,牴觸平等權,前年聲請釋憲。
衛福部持不同意見,認為醫療業務行為具公益性質,攸關民眾生命、身體及健康,與一般商業行為不同,醫療廣告不能與商業廣告相提並論,醫療法規定符合比例原則。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指出,限制非醫療機構不得刊登廣告合理,但沒有人比醫師更能提供病患正確的醫療資訊,尤其現代網路傳播媒體多元,不再只有廣播、電視或報章雜誌等傳統廣告方式,醫師刊登醫療廣告有需求、也有必要性,醫療法限制醫師不能刊登醫療廣告,反而損害民眾獲取正確醫療資訊的權益,缺乏正當性。
憲法法庭認為,醫療法規定免除不當廣告以維護國民健康,立法目的沒有違憲,但全面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的手段,與維護民眾健康的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違反比例原則、言論自由。
判決指出,醫療行為是複雜且專業的業務,由醫師提供適當訊息,有助於病患就醫選擇,落實病患自主權,禁止醫師刊登廣告未必有利於維護國民健康。憲法法庭也認為,醫師在符合條件時可以在醫療機構外執業,不是只能在同一機構執業,醫師能否自主刊登廣告,與醫療機構能否打廣告,分屬二事,不能用機構已經可以打廣告為由,就禁止醫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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