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修法》國民體育法重大變革 預計12月底前送立院審議

健全體育團體組織運作效能為當前重要且具急迫性之政策,體育署擬訂「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係以「體育團體專章」規範為重點,除將有助體育團體朝向「組織開放化」運作模式發展外,並規範設置體育仲裁專責機構,期以公平、公正之行政手段達到調解各方紛爭;另為強化各級主管機關對體育團體之監督管理,也增列體育團體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各級主管機關得為之處理措施等相關規範。

105年9月7日行政院長指示為健全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運作,需檢討修訂「國民體育法」,12月底前應將「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提送立法院審議。體育署所擬「國民體育法」修法草案已於10月19日提報教育部法規會議審議通過,後續將如期報送行政院提送立法院審議。

本次「國民體育法」修法重點如下:

  • 【組織開放化】:

    • 提升團體會員比例:調高團體會員選派會員代表比例不得低於全體會員代表人數70%。

    • 增置公益理事、監事:獲政府補助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增設公益理事、監事各至少一席。

    • 親等迴避原則: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理事、監事。

    • 職權利害關係人迴避原則:理、監事等重要職務人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權機會或方法圖謀利益。

    • 法規授權:賦以地方政府對所屬體育團體之組織運作及管理權責訂定自治法規。

  • 【設立仲裁機制】:

設立體育仲裁專責機構排難解紛:因應全國性體育團體及其所屬選手、教練、裁判間可能產生權利義務關係之爭議或衝突,進而影響對外競賽表現,明定申訴與仲裁機制,設立體育紛爭仲裁專責機構,期以公平、公正之行政手段達到調解各方紛爭。

  • 【強化監管措施】:

體育團體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得予以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理:

  • 撤免其職員。

  • 限期整理。

  • 移送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廢止許可。

  • 移送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期盼本次「國民體育法」之修法,能為體育界帶來新氣象,打造更健全、更有效率、更具「良善治理」的體育團體運作機制,進而建構我國更優質體育運動發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