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財政部無「法」無「監」!立委們連署為人民發出怒吼

【羅開新聞中心葉怡君台北市採訪報導】五月報稅季,繳稅是人民應盡的義務,但如果該稅法已經受到監察院的糾正,並早已於立法院三讀通過要全面廢除,那人民是否還應該繳納?爭議超過二十年的「高爾夫娛樂稅」,嚴重影響台灣百萬高爾夫球友、甚至學生、選手的權益,遭財政部長期不合理課徵「高爾夫娛樂稅」,立法委員不分黨派,提出十項提案,2023年五月二十五日,將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娛樂稅法,聯署委員人數超過一百六十三人次。

事實上娛樂稅立法已八十年,當時民國三十一年動員戡亂時期,因政府財政困難,為充裕國庫稅收,並提倡戰時儉約的風氣,而制訂筵席及娛樂稅,將相關稅收劃歸為地方收入,實屬「寓禁於徵」的邏輯,如今時過境遷,娛樂稅法制定背景與立法理由已不合時宜。

經濟部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修訂公司營業項目標準分類,已將高爾夫球場列入體育運動類。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起,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多次建請財政部,修正高爾夫球課徵娛樂稅事宜。

翻開娛樂稅法,第三條明文規定:「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以高爾夫球場為例,高爾夫娛樂稅由高爾夫球友繳納,由高球場代為徵收,上交給政府,這不是球場的收入,球場卻得幫政府代收娛樂稅,實在為難。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場事業協進會(簡稱高球場協進會)為了幫球友爭取合理對待,陳情監察院有關高爾夫球課徵娛樂稅,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及我國高爾夫運動推展;監察院函請財政部妥處。民國九十一年七月財政部函監察院查復內容:「如修法取消高爾夫球場娛樂稅,恐引起相關業者連鎖反應,將無稅可收。」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監察院以(93)院台財字第0932200349號函公告糾正財政部:「經濟部八十七年一月一日修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標準分類』,已將高爾夫球場業列入體育運動業;行政體育委員會基於體育主管機關之立場,亦於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起,多次建請財政部,修正高爾夫球課徵娛樂稅事宜,惟財政部卻本位主義,置行政院體委會及經濟部主管機關之專業意見不顧,迄未積極配合修正法令,顯有未當案。」

前消基會董事長、也是前監察院委員的程仁宏說:「高爾夫球場並非『娛樂場所』,而是由教育部體育署管轄的『運動場館』,卻要幫政府代徵『高爾夫娛樂稅』,讓高球場左右為難。另一方面對消費者來說,遭課徵『高爾夫娛樂稅』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立法院於第六屆第五會期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娛樂稅法第二條文」並附帶決議:娛樂稅一年內全部廢除,請財政部提出補充地方財源配套辦法。惟財政部依舊以「替代財源籌措困難」為由,繼續課徵高爾夫娛樂稅。

2022年五月二十六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開「娛樂稅修訂草案」審查,多位藍綠立委同聲認為現行娛樂稅課徵不合時宜,立委羅明才、李德維、萬美玲等十九名立委提案指出,鑒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娛樂稅法」時,即有附帶決議要求一年後全面廢除娛樂稅,如今時過境遷,娛樂稅的課稅客體,諸如電影、戲劇、舞蹈、音樂演奏、體育競賽等,已是民眾生活日常,與當初娛樂稅制定背景及立法理由已截然不同,當中更有國家政策扶植振興的產業。

當時時任財政部長蘇建榮在立法院財委會上回覆,會在半年內評估娛樂稅調整的可行性及方案,沒想到2022年十一月三日財政部回覆高球場協進會,仍是以「替代財源籌措困難」、「地方政府反對」為由,對唯一被課徵娛樂稅的運動項目-高爾夫球,繼續課徵娛樂稅。

事實上高爾夫是早已列入奧運項目的運動,教育部體育署自105年起推動高爾夫「校園扎根計畫」,於學校成立社團或代表隊及體育課程中開授高爾夫課程,且引進民間資源、擴大整體的推動,但高爾夫娛樂稅是由擊球者支付,也就是國家培訓的選手、各級學校學生每次下場擊球訓練,也要收娛樂稅,實屬矛盾。

不少球友、學生家長、培訓選手家長都認為遭到課徵「高爾夫娛樂稅」非常不合理,且財政部無視立法院及監察院之意見,可說是無「法」無「監」,要求財政部說清楚、講明白,甚至要求財政部長下台以示負責。

人民的失望與怒吼,立法委員聽到了,立法委員不分黨派,提出十項提案,2023年五月二十五日,將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娛樂稅法,以期還稅於民,廢除高爾夫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