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平均地權條例》五大重點說明
為防杜不動產淪為炒作工具,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促進不動產市場健全發展,保障人民購屋權益,總統於一一二年二月八日公布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除重罰不動產炒作行為已於當時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業已由行政院定自一一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縣府整理五大重點說明如下:
一、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檢舉人可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檢舉未依限申報實價登錄或申報不實、預售屋或新建成屋違規轉售紅單或違規讓與、轉售買賣契約或違規刊登讓與轉售廣告及炒作行為等違規情形,經查證屬實並裁處罰鍰確定後,將收繳金額提撥一定比例給檢舉人。但檢舉人需以實名提出檢舉,如有冒名或提供偽變造不實事證,將移送檢調機關處理。政府對檢舉人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二、重罰不動產炒作行為:若有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最高可處五千萬元罰鍰。
三、限制預售屋或新建成屋換約轉售:一一二年七月一日起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契約的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轉售外,必須有非自願離職且超過六個月未就業等六種特殊情形,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才可換約。
四、管制私法人購屋:私法人原則上無居住需求,為防範私法人囤房牟利影響國人居住權益,建立私法人取得住宅用房屋許可制,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許可」,其中需經許可需向內政部申請。
五、預售屋解約申報登錄:一一二年七月一日起銷售者如有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情形,應自解約之日起三十日內(解約日為始日)辦理解約申報登錄,提醒業者應依限按實申報,如有逾期申報或申報不實情形,將依戶(棟)數處罰三萬元到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