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縣選委會: 第22屆壯圍鄉民代表第2選舉區缺額補選作業說明依法辦補選

宜蘭縣選委會辦理第廿二屆壯圍鄉民代表第二選舉區缺額補選作業說明,依法補選七月十五日舉行投票。(記者董秀雲攝)。
宜蘭縣選委會辦理第廿二屆壯圍鄉民代表第二選舉區缺額補選作業說明,依法補選七月十五日舉行投票。(記者董秀雲攝)。

▲宜蘭縣選委會辦理第廿二屆壯圍鄉民代表第二選舉區缺額補選作業說明,依法補選七月十五日舉行投票。(記者董秀雲攝)。

宜蘭縣選委會表示:宜蘭縣第廿二屆壯圍鄉民代表第二選舉區張賜雄代表於一一二年五月十五日向壯圍鄉代表會提出辭職,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於辭職書送達代表會,即行生效。

宜蘭縣壯圍鄉民代表總名額十一名,第二選舉區包含壯圍鄉東港村、復興村、過嶺村及永鎮村,應選代表名額共二名,因其中一名代表辭職,致使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且其所遺任期超過二年,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縣選委會訂於一一二年六月六日發布補選公告、一一二年七月十五日舉行投票。另有關涉及當選無效之訴及投票行賄罪嫌刑事案件,縣選委會目前尚無收到判決確定結果,故無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辦理遞補。

有關「南投市市民代表吳煌濱順利遞補」、「雲林有關鄉鎮市民代表一旦當選無效之訴及遞補」及「嘉義縣溪口鄉第廿二屆鄉民代表選舉第二選舉區遞補」等三案例,經查均於判決確定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以該區最高票落選人依序遞補;其中「嘉義縣溪口鄉第廿二屆鄉民代表選舉第二選舉區遞補」一案,因該選舉區應選名額五名,其當選人何○○於判決前辭職時所遺缺額一名,未達地方制度法條規定均應補選之規定,故無辦理補選。

縣選委會強調,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民意代表辭職後辦理補選作業」,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惟規範目的和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該會待公布生效後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