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 誘拐「豬仔」未遂最高判七年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四日初審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為防柬埔寨「豬仔」事件再度發生,這次修法將未遂行為納入,犯罪分子把人騙到機場被警方勸回或救回,雖然犯行未遂,但最高仍可處五年徒刑,如果被害人未成年,最高可處七年徒刑。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初審條文將未遂行為納入,增訂意圖剝削的販運行為罪,犯罪份子如果意圖剝削,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進行招募運送容留等不法作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如未滿十八歲,更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初審條文也明定,犯罪分子如剝削並利用被害人實行依台灣法律有刑罰的行為,最低可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時,最低刑度為一年以上。

保護被害人權益部分,現行外籍人士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而且無合法有效的停(居)留許可,僅可申請六個月以下效期的臨時停留許可,導致被害人謀職不易,影響其留台作證意願。

為利外籍被害人留台謀職,並提高作證或指認加害人的意願,初審條文修正放寬核發一年期的居留許可,並得視案件偵查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居留許可。也提供需安置服務的本國籍或外籍被害人多元選擇,如果因特殊情況須在外租屋或居住於工作地點等,都能獲得政府提供的福利服務措施。

至於觸犯人口販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