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 衛生管理 條例 廢 事前審查制
工商時報【林思慧╱台北報導】 為了讓我國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與國際接軌,行政院會昨(8)日通過《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修正化妝品定義,並增訂化妝品業者、產品資訊檔案及化妝品成分等立法定義;廢除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但增訂化妝品不得標示、宣傳或廣告醫療效能。 行政院長林全說,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是為推動我國加入「台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希望早日完成這項修法程序,不要影響到協商與談判。 為了與國際接軌,草案將非藥用的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潔製劑納入管理;增訂化妝品業者定義,是指以製造、輸入或販賣化妝品為營業的廠商或自然人,對於提供研究試驗用途及少量自用者,不在規範之列。 草案廢除化妝品色素查驗登記及化妝品備查制度,改由化妝品製造及輸入業者辦理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另保留用於染髮、燙髮等特定用途化妝品的查驗登記制度。 特定用途化妝品查驗登記之規定,從這次修正案施行之日起5年後停止適用,全面實施產品資訊檔案及登錄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參酌國際間化妝品廣告管理模式,廢除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增訂化妝品不得標示、宣傳或廣告醫療效能,並增訂傳播業者應保存及提供委託刊播者的資料。 這次並增訂化妝品業者應備有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發現化妝品有嚴重不良反應或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