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李全教可以參選嗎?

圖/李全教臉書
圖/李全教臉書

近日從媒體報導,台南市李全教要以無黨籍參選立委,並且獲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力挺。筆者過去在選務單位工作多年,對於選罷法知之甚詳,因而提筆質問:李全教可以參選嗎?
根據選罷法26條第三款之規定,賄選罪是終生不得參選,其包括直轄市、縣市議會之議長、副議長,郷鎮市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賄選,而李全教係因台南市議會議長之賄選,而解職入監服刑,他那有資格參選立委?或許有人認為他犯選罷法99條2、3款賄選之預備犯,但正副議長選舉非選罷法之規範,其賄選係刑法144條故無預備犯。
或許他把買票賄選推給他的樁腳,但司法也有案例。法官從金流及樁腳的經濟實力,不採信樁腳有能力買票,還是判當事人賄選定讞。另選罷法26條第七款曾犯前六款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之宣告者,亦同。所以緩刑也是不能參選。
儘管台南市議會國民黨團認為,李全教被判「預備賄選」,是「政治判決」的犧牲者。黨團副書記長林燕祝也表示,李全教是被判一年以下的「思想犯」,也就是法官主觀認定,是「政治判決」的犧牲者。不論國民黨如何辯解,李全教還是因為「預備賄選」被判決有罪,必須服刑。
李全教坐監前夕說,法院判決證明沒有金流,但判他無罪無法對上面交代,只好變更起訴法條改判幾個月,檢方還放棄上訴,讓全案迅速確定,「試圖剝奪他再次參選公職的機會」,可見李全教自己也明白,他已已不具參選資格。
慎重呼籲選務單位,日後參選人登記參選時,其候選人資格審查時,一定要嚴僅把關。因為過去曾經發生選委會把關不嚴,讓資格不符的人參選,當選後又被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再次重新選舉,浪費國家龐大的經費,這種糊塗事,不容再發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