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調整金融營業稅 應先去除回饋稅性質

由於金融營業稅2%撥入金融特種基金將明年底落日,此時是討論金融營業稅率是否恰當的最佳時點。圖為銀行櫃台。圖/本報資料照片
由於金融營業稅2%撥入金融特種基金將明年底落日,此時是討論金融營業稅率是否恰當的最佳時點。圖為銀行櫃台。圖/本報資料照片

前財政部長蘇建榮8日正式當選金融總會理事長,強調會將金融營業稅減徵等白皮書的建言傳達給各部會。持平而論,由於金融營業稅2%撥入金融特種基金將明年底落日,此時確實是討論金融營業稅率是否恰當的最佳時點,但金融營業稅應如何調整,仍應回歸本質,即以租稅公平為立足點。簡言之,即應切割金融營業稅現有「回饋」的意函,單純回到國際相關稅負比較和產業間租稅衡平的立場去檢視金融營業稅合理稅率,才是正軌。

就金融營業稅的歷史背景來看,政府為減輕銀行逾放呆帳危機,協助改善金融體質,金融業專屬本業的營業稅率於1999年由5%調降為2%,但明文規定調降的3%用於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2014年為健全政府財政,又修法將金融業營業稅從2%提高到5%,以回饋政府財政,其中增加的3%稅收直接入國庫,至於原有的2%稅收則持續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的特別準備金,落日期則是十年,即2024年12月31日。

企業希望減稅,政府則期待維持稅收財源,兩者都天經地義。但就財政部強調的國家財政收入來說,過去近十年金融營業稅每年提撥到金融特種基金的2%,也就是一年近200億元至300億元的收入,其實也沒有進國庫,並不會因此造成稅收減少(這是在金融營業稅降至3%而非2%的前提下);在此同時,包括金融業在內的全體企業和國人也必須有心理準備,即萬一金融業面臨風暴,不應該想著由政府出手拯救。

因為白話一點說,金融業繳的5%營業稅中,進特種基金的2%就是類似強迫金融業「晴天存糧」的概念,但在目前已有存款保險制度、保險安定基金和金融特種基金尚餘1,300多億元的情況下,金融營業稅撥入特種基金的錢又不是依金融業的貢獻度(即所付營業稅)分配,而是類似公田,是不是要維持下去,還是讓金融機構自行存糧,這一點金管會也沒辦法置身事外,必須思定而後動。

依照租稅公平原則,金融業的稅率自然應該不能和其它產業或國際間的金融業相去甚遠,但前提就是要先去除金融業出事必須由全民用總稅收補貼的觀念,否則金融營業稅因其特殊的回饋性,稅率想當然爾會較其它產業偏高。

如果就國內各產業間的稅負而言,金融業是按總額課稅,且因為其購買貨物或勞務的進項稅額,原則上不得扣抵,因此相較其他產業按加值課稅,進項稅額可以互抵,金融業營業稅實際稅負確實高於其他行業。再就國外來看,實施加值稅的大多數國家對金融業主要金融保險勞務予以免徵加值稅,但對次要業務則多課以標準稅率,因此很難評估台灣金融營業稅平均下來是不是真的高於國外。

可以確定的是,營業稅收原本應該屬於統收統支,但金融營業稅部分稅收限定用於解決金融問題用途,已破壞原有營業稅制的完整性,更扭曲銀行存款保險準備制度的正常功能。如前所述,各金融業獲利和納稅情況不同,但金融特種基金是統籌運用於處理金融問題,並沒有因所納稅額分別提存,等於金融機構並非自負盈虧,而是要用多數人的獲利去救少數經營不善者,有失公平性及正義性。

從金融特種基金所定用途,更可明確看出相關稅收運用的大金庫理論,包括相關財源及其孳息、運用收益,用途以支應銀行業以外金融業有關業法明定有退場處理規定者為限。金融業有關業法所定各該業別退場處理機構,其辦理各該業法所定退場處理事項而有資金不足情形時,得提出動支計畫,報經特種基金管理機關核准後,動支相關準備金。

也就是說,討論台灣金融營業稅是否偏高、應如何調整時,營業稅減進項計算、稅率是否具國際競爭力和政府稅收多寡等,某種程度其實都是見樹不見林的假議題,因為真正應該比較的基準,是扣除「指定用途」的2%後,金融營業稅和其它產業一樣「進國庫」部分的稅率,究竟有沒有偏高,再據此全面檢討金融業營業稅制及稅收運用的合理性。

金融業營業稅2014年修法調升稅率,其定調即可視為社會回饋稅(feedback tax)性質,也因此在相關規定落日之際,政府宜檢討如何妥適讓金融營業稅回歸營業稅本質及其合理稅率。其中金管會應思考金融穩定相關問題和目前積存的特種基金是否足夠;財政部也不宜抱著撿到賺到的心態,應慎審評估金融營業稅率和其它產業的衡平性,決定金融營業稅的降幅,讓該歸國庫的歸國庫、合理歸業者的部分歸還給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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