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務公司說明 臺中港建港機漁船補償爭議訴求

【記者卓羽榛台北報導】有關臺中區漁會及相關漁民協會等團體,於112年8月25日上午動員梧棲、清水、大甲、大安、龍井等地區漁船約124艘、人員約230人,由各漁港集合後出發。相約集結於臺中港錨泊區共同經過、出海捕魚,並表達對臺中港建、擴港後,未合理補償漁場損失的強烈訴求事件,就相關媒體報導的訴求內容,臺中港務分公司認為有必要加以澄清,讓社會大眾了解事情的原委。
臺中港務分公司澄清說明如下:
臺中港自民國62建港迄今,已歷經數件漁業補償(包括臺電公司臺中發電廠4件、原臺中港務局2件),惟臺中區漁會於民國85年提出梧棲漁港機漁船漁民受臺中港建港影響漁業損失要求補償案,原臺中港務局於88年及90年分別送專業單位評估,結果均為補償無從成立,並報奉交通部核定後,函復臺中區漁會無法予以補償,當時已完成行政程序。

臺中區漁會於今(112)年再度表達機漁船漁民受臺中港建港影響致漁業損失要求補償,臺中港務分公司接獲訊息後,已7次拜訪臺中區漁會,了解其訴求及協商。臺中港務分公司請漁會依歷次協調共識,正式提出佐證資料及相關說明,俾依行政程序研議。當時,漁會表示正整理歷史資料中,並已發函相關行政機關調閱資料,備齊後正式提出說明。

臺中港務分公司很積極且正面處理,但遺憾在等候漁會的送件資料時期,發生這次的陳抗事件。
臺中港務分公司必須強調:臺中港建港時期對於漁民傳統作業水域之補償,早於港務局時代已辦理完成,目前南填方區(Ⅲ、Ⅳ)填築土地,係為配合經濟部能源政策需求用地所辦理之造地工程。該工程區係位於前述已完成漁業補償,且經行政院核定的臺中港商港範圍內,符合商港法及相關行政程序,應無涉所提影響漁民權益之情形。至於近年進駐港區投資的相關行業,其建設與經營亦皆符合環保相關法令之規定。

針對漁民訴求機漁船補償爭議,臺中港務公司再次建議漁民可依照拜會協商的建議方式辦理,冀望漁會能與漁民溝通,共同面對協商,找出可行方案解決多年未解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