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公告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財政部將修正「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條文,擬刪除申請經營通關網路者須向通傳會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資格條件。
財政部二十六日公告「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指出,因一○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之電信管理法已無現行電信法所規定第一類及第二類電信事業之分類,且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會)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函,通關網路業者之營業項目為一般業務存取網路服務,未涉及電信管理法第五條規定應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之行為,因此擬修正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第四條修正條文,將刪除申請經營通關網路者須向通傳會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資格條件。擬修正後之條文內容為:申請經營通關網路者,須為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第五條修正條文草案,則擬刪除申請經營通關網路者應檢具通傳會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許可執照影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