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收服務費 依法要報營業稅

不少餐廳除收取餐飲的費用外,還會加收1成的服務費或清潔費,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像這樣的情況,業者依法要開立統一發票,並且報繳營業稅;沒有開立的店家,如在未被檢舉或調查前補開,要加收利息但可免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屬於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以餐飲業者為例,販賣餐點或提供勞務所額外收取的費用,也就向顧客收取的服務費或清潔費,都要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甲餐廳屬於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要使用統一發票的店家,某年承包乙公司舉辦的中秋聯歡活動,雙方簽訂的合約中明定,甲餐廳要提供乙公司20位員工,每人每份價值新台幣2,000元的精選套餐。

該次乙公司總餐食費用為40,000元,甲餐廳另也向乙公司加收1成服務費4,000元,所以甲餐廳應開立,銷售金額為44,000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給乙公司。

國稅局提醒,餐飲業者如向顧客加收服務費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但在還沒被檢舉、也沒有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但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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