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B制度:自由球員制度的出現
對球員至為重要的制度
在大聯盟制度中,自由球員(Free Agent,簡稱FA)屬於劃時代的創舉,對日後乃至於現今的所有球員來說至為重要,從此以後球員不再是資方隨意操控的籌碼,也就是說,只要球員取得自由球員資格,就可依照其自由意志加盟想去的球隊。
正因為自由球員制度是這麼的重要,因此早期的大聯盟資方根本不可能允許這種情況發生,直到20世紀70年代中期才誕生;不過遲到總比沒到好。
自由球員制度的背景
美國職棒在19世紀末創建時有所謂的保留條款(reserve clause),此條款允許球團擁有優先續約權,雖然美其名是球團供給球員工作,但其實是宣告球團擁有球員整個職業生涯的所有權利。無論是球員調度、交易都由資方單方面操作,球員像是棋子般的任憑擺佈。
只不過當時民智未開,球員相較於一般民眾算是高薪一族,因此在觀念未開化的情況下並未引發重大的爭議。
最高法院的背書
聯邦聯盟(Federal League)在1914年成立後為了將餅作大,頻頻向大聯盟球員施以利誘,不過效果有限,導致該聯盟旗下的巴爾的摩鑽紋龜(Baltimore Terrapin)向最高法院控告大聯盟違反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Act)。1922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做出重大判決,強調職業棒球並未受到反托拉斯法的保護,這無疑替大聯盟強化掌握球員的生殺大權作背書。
最初的失敗
到了1969年季後,聖路易紅雀隊明星球員佛洛德(Curt Flood)被交易到費城費城人,但他拒絕前往因而損失了10萬美元,而與當時球員工會主席米勒(Marvin Miller)討論後決定控告大聯盟當局,然而最高法院依舊引用1922年條文否決佛洛德的要求,使得此案由資方取得勝利。不過塞翁失馬焉知非福,此案例最大意義在開啟球員智識,此後球員不斷爭取權利,視自由球員為保障利益的終極目標,而保留條款就是球員工會的最大死敵。
罷工事件
1973年美國職棒發生首次球員罷工事件,大聯盟被迫出面協商,並催生第二版的勞資集體協議(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CBA),即便球員工會視為眼中釘的保留條款仍未廢除,卻間接建立薪資仲裁制度,並從1974年起實施。這是自由球員制度出現前的重要曙光。
第一位自由球員出現
1974年,奧克蘭運動家投手杭特(Catfish Hunter)勇奪美聯塞揚獎後,但沒想到老闆芬利(Charles
Osar Finley)卻未履行合約中激勵條款的義務,杭特向大聯盟申訴後,仲裁官賽茲(Peter Seitz)判決資方敗訴,且宣布杭特取得自由球員身分,至此史上第一位自由球員出現,杭特隨後與洋基簽約。
保留條款廢除
1975年,梅瑟史密斯(Andy Messersmith)與麥克諾利(Dave McNally)再度向資方申訴,且獲得賽茲的認同,因此兩人取得自由球員身分,只是麥克諾利並未與其他球隊簽約而決定退休,梅瑟史密斯則是打到1979年。
大聯盟曾試圖反擊,不過美國最高法院審議後支持賽茲的判決,促使勞資進行協商而將保留條款廢除,資方僅保有前六年的優先續約權,球員只要滿6年大聯盟年資即取得自由球員權利。事隔近百年後,球員開創了另一個新時代。
自由球員的種類
大聯盟球員要成為自由球員,首先也是最常見的,就是球員達到6年大聯盟年資,而在當年世界大賽結束後取得進入自由市場的權利,而世界大賽結束後的前15天,原球團仍有權優先與球員協商新合約的可能性,第16天起全面開放,任何球隊都可與該球員接觸。
第二,在球員符合6年年資情況下,合約到期後球團決定不續約,該球員立即成為自由球員。
不續約自由球員
第三個情況則是所謂不續約自由球員( non – tender free agent),此發生在滿3年擁有薪資仲裁資格、但年資未滿6年的球員身上。代表球隊若在某個薪資仲裁年度不提供球員仲裁合約,該球員就成為不續約自由球員,有名的例子有2002年前雙城球員、現效力紅襪的歐提茲(David Ortiz);2006年前洛磯、後加盟道奇的曹錦輝(2008年加盟皇家);2007年前小熊、後加盟教士的普萊爾(Mark Prior)。
第四,球員在合約期間若被球隊無條件釋出,也可獲得自由球員身分。
*本文精選自《圖解ML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