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之亂 證期局提四點怒斥

台灣存託憑證(TDR)到底算不算證交法規定的有價證券?金管會23日再發四點「嚴正澄清」,一是報導引用某前證管會官員的證詞,此人只是當時承辦組卻非承辦科員;二是從1998年第一檔TDR在台發行,就已解釋屬於證交法定義的有價證券;三證期局官員依法回覆立委及法院來函,無偽造文書或不實公文的問題;四少數投資人炒作TDR,依證交法訴追其刑事責任,金管會籲請各界尊重法院權限,留給法院充分獨立的審理空間。

近來多份報導引用某大學法院院教授、前證管會官員郭土木的證詞,指TDR不是財政部在1987年發布的第900號函令公告管制的範圍,亦即認為TDR不是證交法授權900號認定的有價證券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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