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公共空間准申請街頭表演

記者黃微芬/台南報導
南市街頭藝人逾八百人,避免街頭藝人被當街友,文化局公布全市可供申請獻藝地點共廿二處;人行道及地下道只允許表演藝術,不能設攤,不在名單中。相關場地資訊可逕上文化局網站查詢。
文化局辦理街頭藝人審議,目前已有四○三組、逾八百人領有文化局核發的街頭藝人證,可在台南市從事展演工作;其中表演藝術類包含歌唱、舞蹈、演奏、魔術表演等共一百六十九組;視覺藝術類包含現場創作繪畫等共廿組;創意工藝類包含現場創作的雕塑、工藝品、傳統技藝,有二百三十四組之多。
此外,文化局同時開放持有外縣市街頭藝人證者,僅需填寫換證申請表並檢附六次展演紀錄照片,經審核通過後即可取得台南市街頭藝人證,目前已有二百一十組,超過全部組數的一半。
文化局藝術發展科指出,凡持有台南市街頭藝人證者,可在許可的展演公共空間申請演出,包含該局所屬各文化中心、文化園區等場館及古蹟區,以及風景區、國道休息站、公園綠地及其他私人場館等,目前計有廿二處可提供申請,街頭藝人想在現地演出或設攤,皆可直接與場地連絡人洽詢。
但對於人行道及火車站前地下道,依中央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不得設攤的規定,為避免街頭藝人被當成街友遭警方驅離,文化局提醒,人行道及地下道雖然不用申請,但僅開放表演藝術類的街頭藝人展演,不能設攤。
對於僅廿二處場地供街頭藝人申請使用,有偏少之嫌,文化局長葉澤山表示,會鼓勵相關單位或私人場地踴躍提供,或街頭藝人若有其他屬意的場地,該局也樂於協助溝通,促成台南街頭藝術多元友善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