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台泥112年度第一次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日 期:2023年10月18日
公司名稱:台泥 (1101)
主 旨:台泥112年度第一次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發言人:葉毓君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2/10/17
2.公司名稱: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112年度第一次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債券」)
完成訂價。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債券每張金額、發行價格及預定發行日期: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美金420,000,000元。
(二)債券每張面額:美金20萬元,或如超過美金20萬元,為美金10萬元的整數倍數。
(三)發行價格:依面額之100%發行。
(四)預定發行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二、海外公司債之利率:票面利率為0%。
三、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一)償還方法:除本債券已被提前贖回、買回並經註銷或本債券之持有人(以下簡稱
「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外,本公司應於到期日,依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
2.65%(按半年計算)之收益率,以美金將本公司債全數贖回。到期贖回金額將按
訂價日決定之新台幣兌美金匯率(訂為1美金兌換新台幣32.2930元,下稱「固定
匯率」)換算為新台幣,並以該新台幣金額按當時匯率(參考上午十一時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定盤匯率)換算為美金償還。
(二)期限:自發行日起滿5年之日為到期日,到期日為民國117年10月24日。
四、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一)轉換標的: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二)轉換期間:除提前將本債券贖回或買回或停止轉換期間(定義如下)外,債券持有
人得於本債券發行滿三個月之翌日起(不含發行日),至(1)到期日前10日止或(2)
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之日或本公司行使贖回權之日(不含到期日)前第5個營業
日止,依相關法令及受託契約之規定,隨時向本公司請求將本債券轉換為本公司
之普通股。
前述停止轉換期間係指:
(1)依中華民國法律停止過戶之期間,包括於本公司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
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
(2)若本公司辦理無償配股、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時,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
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如本公司辦理減資者,自本公司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
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如本公司辦理股票變更面額者,自本公司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
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5)其他依中華民國法令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
前述有關停止過戶期間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訂法令後辦理。
(三)轉換價格:以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公司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之約
111.4%訂定之,轉換價格為新台幣37.27元。轉換時,以本債券發行面額乘以固定
匯率,再除以請求轉換時之轉換價格,計算出可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股數。
如有不足一股時,其餘數將以現金支付,計算至美金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轉換價格調整:本債券發行後,轉換價格應依受託契約相關反稀釋條款調整之。
(五)債券持有人賣回權:除下列情事外,債券持有人不得要求本公司於到期日前將其
持有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1)除本債券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轉換外,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債券發行屆滿3年
當日,要求本公司依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2.65%之利息補償金,且以每半年為計
算基礎所得之金額(於本項以下簡稱「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
贖回。
(2)若本公司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依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
分贖回。
(3)若本公司發生本債券受託契約(以下簡稱「受託契約」)所定義之控制權變動情
事時,債券持有人得要求本公司依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4)債券持有人行使前述賣回權,及本公司受理債券持有人之賣回請求,應依據受託
契約所訂賣回程序為之,本公司將於受託契約所訂之付款日以現金贖回本債券。
提前贖回金額將按固定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並以該新臺幣金額按當時匯率(參考
上午十一時 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定盤匯率)換算為美金償還。
(六)發行公司贖回權:
本公司於下列情況,得提前贖回本債券:
(1)於本債券發行滿3年至到期日前,如本公司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
,連續30個交易日中有20個交易日,達提前贖回金額乘以當時轉換價格再除以面
額後所得之總數之130%以上時,發行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贖回全部或部分本債
券。
(2)百分之九十以上之本債券已被贖回、經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買回並註銷時,
本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將尚流通在外之本債券全部贖回。
(3)因中華民國稅務法令變更,致使本公司於發行日後因本債券而稅務負擔增加或必
須支付額外之利息費用或增加成本時,本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提前將本債券全
部贖回。倘債券持有人不參與贖回,該債券持有人不得請求本公司負擔額外之稅
賦或費用。
(4)本項所稱之「提前贖回金額」係指公司依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2.65%之利息補償
金,且以每半年為計算基礎所得之金額。提前贖回金額將按固定匯率換算為新台幣
,並以該新台幣金額按當時匯率(參考上午十一時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定
盤匯率)換算為美金償還。
五、發行及交易地點: 新加坡交易所。
六、發行方式若有約定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應公告洽特定人認購之目的,特定人認
購之張數、總金額及發行人與特定人之關係: 無。
七、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本次籌資用於償還110年度第一次海外無擔保
可轉換公司債執行賣回之本金,預計可降低銀行借款之依存度,並增加資金靈活運
用空間。
八、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 如本債券於今年度全數轉換,對原普通股股東股權之最大
稀釋比率約4.84%,雖造成股本膨脹、稀釋每股盈餘,然在財務結構上,本公司發
行海外可轉換債券將可提高自有資金、降低負債比例,並強化財務結構,對本集團
未來營運與發展將更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