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受益人申報 擬排除國營事業

工商時報【張語羚╱台北報導】 為因應107年11月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新一輪洗錢防制評鑑,《公司法》修正草案明定,未來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股東都需強制申報。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指出,擬參考國際標準與法務部協商,排除國營事業、上市櫃公司等,並以子法規範罰則,嚴重者將廢止公司登記。 實質受益人申報最終確認排除背後第二層、第三層的影子受益人,大幅降低企業法遵成本,《公司法》修正草案鎖定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股東,未來首當其衝的恐怕將是68萬家非公發公司,需於每月15日前上傳至經濟部的電子平台,並由經濟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定期查核。 李鎂表示,實質受益人相關違規罰則大方向訂於《公司法》修正草案,若公司沒有上傳先限期改正再開罰,若不改正可連續罰,最嚴重者將廢止公司登記,不過細部的規定將於草案通過後,會同法務部另定子法。 現行《公司法》並沒有實質受益人之規定,都是依據洗錢防制法及其授權命令,要求銀行、律師、會計師等洗錢防制人員提供服務時,需進行客戶身分確認及實質受益人審查,此次修法將之明定於《公司法》中是國際少見,僅有新加坡、香港與我國相同,其餘多訂於洗錢防制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