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水 至少5成再生水

經濟部公布「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辦法」,限制每日2萬噸用水的工業大戶未來在擴建舊廠、新建廠時,工業用水必須使用5成的系統再生水,預計明年2月1日正式上路。

受到氣候變遷影響,台灣3年二度遭遇旱情,去年修正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時,擴大再生水使用範圍,從原本的「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擴大為「使用再生水之適用範圍、一定比率、一定規模、替代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經濟部日前也公告相關子法,內容除了規範廠商,也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須在每年2月底、8月底公布轄內放流水與系統再生水總量與可供申請量等相關資訊,方便廠商或開發單位掌握利用。

條文也規定,全台開發單位興辦開發行為,計畫用水量達每日2萬噸以上者,用水計畫中工業用水應使用至少50%系統再生水。也就是廠區內的製程、清洗、冷卻等用水必須要5成為系統再生水,生活用水部分則不受限制。

「系統再生水」為取自下水道系統的廢汙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再利用,依照目前常見的就是全台11座再生水廠。若當地的系統再生水供應條件不足時,條文也規定開發單位可自主回收再生水;或與同一自來水供應地區內的既有用水事業交換水源,以代替履行使用系統再生水義務。

為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較充分時間,來妥善盤點再生水相關資訊、研擬準備開發或變更開發行為之用水計畫,經濟部表示,相關規定將於2024年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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