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含CITES列管物種 應先申請許可
出口人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簡稱CITES)列管之貨物,或含有該等物種之產製品(如中藥材、中藥製劑等),應依貿易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與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檢附輸出許可文件,並於申報出口報單時,於貨物名稱欄詳實填列物種之學名、俗名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證號等相關內容,請業者注意。
基隆關昨(二十七)日表示,業者報運中藥製劑出口時,除應檢附藥品許可證外,如該中藥成分含有經濟部公告瀕臨絕種動植物附錄所列管之物種,例如木香、沉香、石斛、天麻、白芨等,應先向貿易局申請CITES輸出許可文件,再向海關申報出口,並於出口報單的「申請審驗方式」欄位填報代碼「8」(申請書面審查)。
基隆關強調,未依規定檢附CITES輸出許可文件而報運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出口者,除應予退關不准出口,將依貿易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移貿易局議處,最高可處新臺幣三百萬元罰鍰,並再次呼籲出口人應詳加注意,勿違反規定。
有關CITES附表列管之物種資料,可至貿易局網站(https://www.trade.gov.tw,路徑:首頁/貿易法規與管理/貿易管理/瀕臨絕種動植物管理-法規)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