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計算CFC所得 四方向調整
被視為反避稅條款的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年5月將申報,財政部10月30日預告修正「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從四大方向調整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
一是個人持有的第一層CFC如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個人得選擇於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列為CFC當年度盈餘加減項。於2022年12月31日前取得者,原始取得成本以2022年12月31日帳面價值認定。
二是當年度盈餘基準修正為當年度稅後純益及「稅後純益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數額,避免遺漏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或其他權益而直接計入保留盈餘的項目,例如處分子公司股權但未喪失控制力等。
三是CFC或其轉投資的低稅負區公司處分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股權(即組織架構重組),處分時帳面價值與原始取得成本的差額應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四是CFC當年度盈餘組成項目如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盈餘或股利實際獲配日與計算當年度盈餘的匯率差異如為正數,應列為個人基本所得額加項(營利所得),如為負數則自個人基本所得額扣除,並以扣除至零為限。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團隊執業會計師王瑞鴻表示,個人持有的CFC有很大比重是在境外從事金融商品操作,FVPL損益計算調整可大幅改善因為金融波動而導致個人CFC「虛盈實虧」還要繳稅的問題。這次修法增加CFC當年度盈餘計算的專業性,像FVPL損益計算規定僅限於個人第一層CFC本身持有的金融工具,CFC轉投資公司持有的FVPL仍不適用。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歐陽泓也認為,本次修正讓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更複雜,個人透過CFC處分非低稅區轉投資事業股權,可能產生財會與稅務不同的損益處理方式,建議個人於調整投資架構或出售股權時先事先評估。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紀邦燦指出,本次個人CFC關係人範圍也有修正,但針對委託人未直接持有CFC股權(由受託人持有)的情況,應否對委託人課徵CFC稅負,或回歸所得稅法信託課稅規定直接對受益人課稅,尚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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