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轉型政黨 違憲亂法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裁定,內政部應停止執行廢止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為政治團體的立案,乃至於予以解散和清算財產的處分。承審法官認為,《政黨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政治團體」必須轉型為「政黨」,因「退場機制嚴重僵化,恐於人民結社自由過度限制,有失比例原則而有違憲之虞」。固然組織政黨是人民的結社自由,但若以法律權威強迫政治團體轉型為政黨,即陷入了德國政治思想家柏林所說的「積極自由」,本質上只是以權力來奴役人民而已。

內政部官員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做出的回應,表示「是否違憲,不是法官說了算」。對於自己主管的法制和業務遭法官認定有違憲之虞,虛心且重視人民權利的主管官員,理應說明法律規定的要旨與原意,進而闡釋尚不至於構成違憲的理由。但內政部官員這種回應的態度,已讓人感受到了心虛。

事實上,在制定《政黨法》完成一讀程序時,除了行政院提出的草案版本外,另有許多件由委員提出的草案版本,但各版本均無原依《人民團體法》設立的政治團體,須於《政黨法》施行後二年內強行轉換成政黨,否則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立案及予以解散和清算財產等之規定。然而,《政黨法》草案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時,正是內政部又提出了修正動議獲得採納,才有了此一涉及違憲之虞的相關規定。

根據內政部官員當日在立法院提出的說明,係因「現在人團法政治團體的概念既有政治團體,又有政黨,我們希望修法後能把政治團體整個納入政黨」。由此看來,儘管《人民團體法》的政治團體不以提出候選人參選為設立目的,但《政黨法》卻強行規定其必須轉換成以提出候選人參選的政黨,其目的可能在於減少主管業務,以及針對特定政治團體的解散和財產清算。

2年多前《政黨法》通過前,社會即關注到全國既有的58個政治團體,若無法在2年內轉換為政黨,將面臨遭到解散和清算財產的下場。當時內政部官員對外宣稱,政治團體未來在《政黨法》通過後,對於如何轉換為政黨以外的社會團體,「內政部會再提案處理」。顯然,內政部官員內心應也認為,上級要求臨時新增的規定具有違憲的高度可能。

依《人民團體法》設立的政治團體,其既非政黨理應不適用《政黨法》,但卻遭依《政黨法》強制轉型為政黨。如此粗魯的立法已使台灣陷入「法制之亂」。

事實上,就算立法政策上將不再有政治團體,也應在《人民團體法》中修正相關規範。何況,政治團體還可轉型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等其他團體,而憲法所保障的結社自由,正是免於只能成為政黨的自由。

(作者為世新大學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