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求人不如求己股東提案的爭議
宋朝文人蘇東坡與佛印禪師相互切磋的故事,相信大家都聽過,其中有這麼一段故事:有一天蘇東坡與佛印禪師走到一尊觀世音菩薩像前,蘇東坡問佛印禪師:「大家求平安都在念觀世音菩薩,那觀世音菩薩他自己念什麼呢?」佛印禪師回:「念觀世音菩薩。」蘇東坡繼續問:「為什麼也是念觀世音菩薩?」佛印禪師答:「因為求人,不如求己呀!」
股東想要公司注意特定問題或改變經營方向,也是如此。與其等待董事會哪天自覺或發現,不如股東自己提案列入股東會議案,讓自己有參與公司經營的機會,求人不如求己。
依照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的股東,可以用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所謂的「1 %」,不是規定一位股東就必須持有1%以上股份,如果多位股東揪團而持有股份總數合計達1%以上,也可以一起提案。
為了保障股東提案權,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7項規定,如果有股東提案董事會應列入議案而未列入,可以開罰公司負責人。當公司是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則可以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的罰鍰。
■股東限提一案,
常有認定問題
不過,為了避免股東太有想法而提太多議案,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股東提案只能提一項,股東提案超過一項時,均不列入議案。經濟部曾作出解釋,股東提案,依第1項但書規定,不論是否為建議性提案,仍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簡單說,股東求己提案,只能一項不能多。
這時問題來了:如何判斷股東提案是不是一項?例如:股東希望關於公司派發股利(包括盈餘分派及公積分派),從原本董事會改由股東會決定,因此提案要求修改公司章程二條規定,算不算一項提案?
回顧經濟部過去解釋,比較明確的是,經濟部認為如果數位股東揪團提案,當同一位股東重複出現在不同提案,即算提案超過一項。至於實質上如何認定股東提案是不是一項,經濟部認為當股東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追究三位董事法律責任的議案,究竟是一項議案或多項議案,要看個案事實。如果議案的構成要件事實相同,就是一項提案。至於對象多少,表決次數為何,尚不過問。這樣看來,如何判斷股東提案是不是一項,要看個案,見仁見智。前文提及股東提案派發股利改為股東會決定的例子,就可能出現二種認定結果。
■可師法日本,
放寬股東提案數
有人認為公司盈餘分派與公積分派,對象與條件並不相同,且以往實務上認為修改章程不必然只是一項提案,故股東的提案應該是二項,依照公司法規定,均不列入議案。但有人認為修改公司章程應屬一項提案,而公司派發股利實質上是同一件事情,依照公司法規定,應列入議案。
雖然我國股東提案權規定因經濟部解釋與2018年公司法修法,更加明確,但上述是否屬一項提案的類似爭議,將來仍可能發生。鑒於我國公司股東求己提案已不容易,且檢視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的股東行使提案權情形彙總表,我國上市公司股東有行使股東提案權者寥若晨星。其實可考慮參照日本公司法規定,提高我國公司股東提案數且新增特定情況下多項提案視為一項的規定,不但有助減少爭議,還能鼓勵符合資格的股東多參與公司經營,公司可以傾聽股東心聲,長期而言應該是雙贏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