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專法三讀 租屋押金不得逾2個月
立法院今天(28號)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成為國內真正管理租屋的專法,明訂租屋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房租總額,租屋廣告不實最多可處五萬元以下罰鍰,發生租屋糾紛時,可免費向地方政府申請調處,條例中並訂定二房東轉租規範。(戎華儀報導)
多位立委指出,全國有285萬租屋人口,佔總人口的1/8,國內租屋市場紊亂,充斥租賃雙方權力不對等、租屋廣告不實等問題,租屋市場也缺乏專業經營管理。三讀通過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成為國內管理租屋市場的專法,朝野立委期待能建立租屋市場的規範。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比照消保法,明訂租印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明定出租人以及承租人可以不用賠償而提前終止契約的一些情形;那在第16條,住宅租賃的爭議,可以免費向地方政府提出調處;二房東的轉租規範要明確化。』
三讀條文規定,房東將房屋出租委託業者代管,免納綜合所得稅的條件是,提供居住時間在1年以上、每月租金在6000元以下部分,免計綜合所得稅;超過6000員到2萬元的必要耗損和費用,依該部分租金收入53%計算;2萬元以上部分,按所得稅法減除標準計算,沒有租稅優惠,地方政府可適當減徵地價稅和房屋稅。
(圖:截自立法院議事轉播系統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