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折價 須以實際金額列成本

個人買賣取得的房地,之後再出售時,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應以實際買賣的付款金額列報。國稅局指出,即便個人與建設公司私下合意折讓減價,且未明文列於買賣契約書,或與所載金額不同,仍應以折價後的實際支付成本申報房地取得成本,若虛報情事經國稅局查帳後,將補稅並開罰。

舉例來說,陳先生於2017年2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價款為1,439萬元,簽約後,再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219萬元;之後陳先生於2022年4月間出售該房地,在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卻只有將買賣契約書當時所載金額1,439萬元申報取得成本,並未扣除價款折讓金額。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陳先生的個人匯款明細及建設公司的銷貨折讓單明細表,發現陳先購入此房屋實際上只有支付價款1,220萬元,也就是1,439萬元扣除價款折讓219萬元,因此國稅局認定,陳先生虛列成本219萬元,除應補徵稅款,也將裁處罰鍰。

依所得稅法規定,關於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以出價取得者,交易當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

國稅局強調,所謂取得成本,指實際支付價金,例如,個人購入房屋、土地於訂定買賣契約書後,與賣方協商折價或銷貨折讓,致實際支付金額小於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之後於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

國稅局表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若訂定買賣契約書後有折價約定,即使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仍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否則除應補稅之外,還將針對此類虛列成本情事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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