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城中城悲劇重演 危老社區不成立管委會每戶開罰20萬

【文/記者張瀞勻】

▲高雄城中城大火奪走多條人命。(圖/資料照)

內政部在6日公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1第2項訂定的「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明訂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或消防安全檢修有不合格的情況者,經地方政府通知後,一律限期2年內需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以強化國內公寓大廈安全維護管理機制。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去年10月14日發生高雄城中城大樓大火事件,造成46死43傷,鑑於部分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近期啟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工作,增訂第29條之1及第49條之1,並已公布施行,強制危險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組織及進行自主維護管理,以強化國內公寓大廈建物的公共安全管理及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另修法過程中,也同步與地方政府展開集合住宅(H2)公安檢查,檢查項目包含避難層出入口、安全梯、昇降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等,其中更要求8樓以上未達16樓的住宅要進行申報,未來每三年申報一次,並在明年1月起擴大至6樓以上未達8樓建物。

內政部營建署進一步指出,建物總樓層數為11樓以上,只要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安全設備有一項檢(複)查不合格,即屬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地方政府應於清查作業完成後,於3個月內通知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最遲應於2年內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辦理。未來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將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之1,將按戶進行裁罰,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