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心希望聯盟「反多元成家」公投案 遭公審會駁回

信心希望聯盟「反多元成家」公投案 遭公審會駁回

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今(23)日討論信心希望聯盟所提「婚姻家庭制度公投案」(保護家庭公投案),認定不合於規定,以10票對1票遭到駁回。 公審會主委王高成表示,公投案遭到駁回後,提案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修改公投主文,符合相關規定後,重新提出連署,突破門檻後,公投審議委員會將就新案重新審議。 信心希望聯盟發起「保(守)護家庭公投」連署,所提公投主文為:婚姻家庭制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重要基礎。您是否同意民法親屬編「婚姻」、「父母子女」、「監護」與「家」四章中,涉及夫妻、血緣、與人倫關係的規定,未經公投通過不得修法? 連署突破第一階段門檻(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 數千分之五以上), 公投審議委員會已於4日召開聽證會,上午開會進行最後審議,討論約1小時後,認定不合於規定。 王高成會後表示,今天有過半委員出席,由11人投票,10票認為不合於規定。 他表示,認定不合於規定的理由有兩項。第一,本案擬公投的事項顯非屬「法律之複決」、「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或「憲法修正案之複決」。且僅泛稱「…未經公民投票通過不得修法」,未提出擬創制的立法原則為何,故非屬「立法原則之創制」,與公投法規定不符,自不得做為公投之事項。 第二,本案係婚姻家庭制度為公投事項,但具體內容則以民法親屬編「婚姻」、「父母子女」、「監護」及「家」等章相關規定的修刪為公投事項,非屬單一事項,不符公投法一案一事項的規定。 根據信望盟官網資料,該黨在公投案中主張,在社運團體設計的「多元成家」制度中,伴侶關係可由單方任意解除 (見上揭網站第1058-12條修正條文);因無法定之「性忠貞義務」,使得「伴侶關係存續中受胎之子女」無「婚生推定」之效果,其撫養之安排僅「得」由當事人約定之(同上,第1058-7條修正條文)。「如此是否能給下一代穩定、健康、安全的生長環境?對不能選擇父母的孩子公不公平」? 備婚姻家庭制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重要基礎」,該黨認為,若立法者在沒有社會共識、未經民意授權情況下,倉促通過民法上對婚姻家庭制度的修改,「必定對台灣社會造成極大的衝擊」!公投案因此主張,為確保人民基本權利不受少數立法者侵害,民法親屬編「婚姻」、「父母子女」、「監護」與「家」四章中,涉及夫妻、血緣、與人倫關係的規定,「未經公民投票通過不得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