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死囚聲請釋憲求活路 憲法法庭判「連身條款」合憲

針對35名死刑犯以最高法院連身條款違反公平審判原則聲請釋憲一案,憲法法庭14日宣判合憲。(本刊資料照)
針對35名死刑犯以最高法院連身條款違反公平審判原則聲請釋憲一案,憲法法庭14日宣判合憲。(本刊資料照)

我國目前共有38名定讞死刑犯尚未伏法,其中黃春棋等35人以最高法院的「連身條款」違反公平審判原則聲請釋憲,今(14日)下午3時許憲法法庭作出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宣判條文合憲。

所謂連身條款,是根據最高法院案實施要點規定,更二審以後再上訴的民事、刑事及死刑、無期徒刑判決後再上訴的案件,皆由同一法官審理,除非法官調動或退休才可換人,而35名死囚質疑「連身條款」造成審判不公、法官應迴避,故聲請釋憲。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法務部死刑執行規則規定,死囚若聲請釋憲、再審與非常上訴案件,均無法執行死刑。

針對憲法法庭對於連身條款判處合憲一事,法務部今日指出,除了35位死刑犯因連身條款案聲請釋憲遭駁回外,目前38位死刑犯均有不同聲請憲法訴訟理由,正由憲法法庭審理中,法務部尊重憲法法庭依法審判的職權,在司法救濟程序結束前,無法陳送部長令准執行死刑。

法務部說,我國為法治國家,依法行政是法務部一貫的立場,對於死刑並無預設立場,我國尚未廢除死刑制度前,基於依法行政及尊重死刑犯聲請救濟的權力,若司法救濟程序已窮,法務部也將嚴謹辦理後續程序,以兼顧司法正義與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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