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風波再起 昔起訴檢座:違法破壞金融秩序、立場不變
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為「證交法」所規範「有價證券」的爭議延續多年,金管會早已表態不支持修法,更無違憲疑慮,不過,立法院近來召開公聽會討論,學者立場涇渭分明,曾起訴TDR炒作案的前北檢主任檢察官(期間調法務部檢察司辦事)的律師陳宗豪今在臉書提到,操縱TDR價格屬嚴重破壞金融秩序的行為,行為具有違法性,應予刑事處罰,這是他一貫立場,從未改變。
由於權威學者郭土木教授去年底到高院以專家證人出庭作證表示,900號公告將外國有價證券進到我國境內後列入管制範圍,管制對象是外國有價證券,不過,TDR是我國的存託機構,在我國境內依據法令所發行,已不是原來的外國有價證券,而是獨立金融商品,所以TDR並不是900號公告所要涵蓋的範圍,加上有媒體以斗大標題報導陳宗豪認為公告認定不明,法律適用有疑慮,相關說法在司法圈引起熱議。
陳宗豪一早在臉書提到,有關近日各家媒體報導本人對於「TDR乙案」的評論,可能由於在媒體電訪時,在電話中未能完整、清楚表達看法,以致新聞內容與本人實際欲表達之意見有所出入,造成大家的困擾,深感抱歉,在此向大家補充說明:
首先,操縱TDR價格屬嚴重破壞金融秩序的行為,行為具有違法性,應予刑事處罰。此為本人一貫的立場,從未改變。
惟,第一線偵辦金融案件的檢察官、調查官,對於證券交易法之解釋與適用,均仰賴主管機關之認定,由於TDR是否屬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6條所規定之「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攸關「操縱TDR價格之行為」是否構成「證交法第155條操縱有價證券價格罪」。故本人於接受媒體電訪時,表達若於證交法增修相關條文,明確定義TDR之性質,將能更加保障第一線執法人員,使其等於適用法律時,更無後顧之憂,此為本人發表意見之初衷,在此特別強調。
又,本人從未收取任何案關人士之任何報酬、餽贈,亦非針對特定個人利益而為評論;另本人任職之事務所亦未受案關人士之任何委任,亦未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等事務。本人對本案的評論純粹依法論法,僅係基於過去工作經驗的角度所為之淺見。
陳宗豪現為伯衡法律事務所執行長,他畢業於台灣大學法律系,擁有美國杜克法學碩士、輔大法學博士等學位,他過去擔任北檢檢察官曾派駐金管會,也曾偵辦及參與過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違反美國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法遭重罰1.8億美元案、立法院祕書長林錫山收受回扣弊案、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涉操縱龍邦公司股價、三中案等諸多矚目金融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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