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交保檢再抗告! 高院:審卷中10日不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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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 綜合報導 前海基董事長鄭文燦涉貪案,桃園地方法院法官9日第二次召開羈押庭之後,裁定鄭文燦以1200萬元交保,但檢方認為院方裁定「認事用法不當」部分,當庭再度提出抗告,相關卷證也在9日晚上8點43分送達高等法院。高院10日上午完成分案,合議庭還在審酌卷證,但確定10日不會裁定。厚厚一疊抗告卷證,9日晚間,火速送達高等法院,就是因為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再度獲得交保,鄭文燦捲入涉貪案,檢方首次抗告成功,9日重開羈押庭,桃園地院仍認為無羈押必要,提高交保金額至1200萬,但這個結果,讓檢方當庭再提抗告。羈押庭結束後兩小時,桃檢火速發出新聞稿,質疑法院認為被告受賄,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認事用法不當,高院收到抗告卷證後,也在10日上午審理,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郭豫珍,承辦專業刑事貪瀆,過去曾審過鄭捷謝依涵及葉世文三大案,而陪席法官,黃翰義,審理過前總統陳水扁涉二次金改貪污案,另一位法官劉兆菊,則審理過新竹議員涉詐助理費案。律師黃柏榮(非本案律師)說:「那如果(高院)是駁回的話,未來就不可以再針對這個裁定,進行任何的救濟,如果再廢棄(終局裁判)到地方法院,重新進行去羈押庭的話,這部分只要在羈押庭,做出新的一個決定的話,就可以再重新進行抗告,沒有一個次數的限制。」若高院再度發回更裁,鄭文燦恐怕還得再面對第三次羈押庭,檢方似乎鐵了心,裁定結果,外界持續關注。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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