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年七月一日起個人轉讓預售屋 如何計算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李小姐去電詢問,於一一○年九月與建設公司簽約買入預售屋,最近想將預售屋轉讓他人,房地合一稅如何計算?

該局表示,自一一○年七月一日起個人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視同房屋、土地交易,須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其成交價額為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取得成本為讓與人已支付價額,可減除費用如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以三十萬元為上限,並以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可減除費用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舉例,甲君一一○年七月一日以總金額一千萬元簽約購買A建設公司推出建案之預售屋,已支付工程款計三百萬元,甲君於一一一年四月卅日與受讓人乙君簽訂預售屋權利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總金額一千一百萬元,乙君支付購買權利價金四百萬元予甲君,另須支付餘款七百萬元予A建設公司,則甲君交易預售屋的課稅所得為八十八萬元〔成交價額四百萬元-取得成本三百萬元-可減除費用十二萬元(未提示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四百萬×3%)〕,因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適用稅率45%,應納稅額三十九萬六千元。

該局提醒,預售屋交易日及取得日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民眾如交易預售屋,記得於交易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八○○○○○三二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