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風險辨識能力 大型銀行需導入風險內部稽核制度

根據金管會最新規定,為強化金融業風險辨識及評估能力,提升其自我監督管理效能,金管會將採兩階段方式,要求大型本國銀行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其中,凡資產規模達新台幣 2 兆元以上的本國銀行,最遲應於 2020 年 8 月底提出申請。

金管會表示,因應複雜多變的金融環境,國際上,有很多金融機構多已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所謂「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就是由金融機構依其風險評估結果,自行訂定內部稽核查核頻率,聚焦於重要風險並加強查核深度,以利內部稽核資源做更有效配置。

金管會表示,截至 2017 年底,我國主動申請且經核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計有 6 家本國銀行。

為賦予本銀行內部稽核工作彈性,並與國際接軌,金管會表示,將規劃依銀行的資產規模採循序漸進方式分兩階段推動,以利銀行業者有充裕的時間建立風險導向內部稽核評估的方法與程序,以運用風險評估結果,導入該項制度。

而兩階段的時間表分別為:資產規模達新臺幣 2 兆元以上的本國銀行,最遲應於 2020 年 8 月底前向金管會提出申請,目前符合此標準的有 9 家銀行。

資產規模達新臺幣 1 兆元以上、未達 2 兆元者,則最遲應於 2022 年 8 月底前提出申請,目前符合此標準者則有 5 家銀行。

金管會將於近日發函銀行公會轉知會員,以利符合條件的本國銀行,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導入「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