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不能是因人而異

體育中心/綜合報導 Lamigo桃猿洋投史博威10日在退場後對轉播單位攝影師比中指,中華職棒11日快速做出處理,依照聯盟規章,對史博威裁罰禁賽1場、罰款2萬元新台幣。Lami

中職聯盟既然有規章,一切就得按照規定處理,沒有特例,也不能有
酌情考量,若真的覺得規章有問題,各隊有管道可以提出修正,而不
是「因人而異」。

聯盟不同意Lamigo猿隊登錄涉性侵的洋將捍力克申請,依據是規章第
17章外國籍(職)球員管理辦法第9條「…或其他影響職棒健康形象
之不正行為…」之構成要件。

猿隊事後發了長篇聲明回應,認為聯盟以曾有「影響職棒健康形象之
不正行為」考量,而拒絕球團對其之申請感到非常遺憾。但聯盟的考
量來自規章規定,別忘了,這也是各隊制訂出來的規定。

「影響職棒建康形象之不正行為」,這句話原本就是「自由心證」,
球團可以鑽漏洞解釋,聯盟自然也可以用最保守的標準來判定,猿隊
除了表達遺憾,確實別無他法。

球員工會理事長周思齊認為,這個事件是因為聯盟規章不夠仔細,「
如果夠仔細,說不定連工作證也發不下來」;但工作證其實不是這件
事的重點,應該好好想想,規章究竟是哪裡不夠仔細?

如果是覺得「不正行為」太過籠統,必須一字一句規定清楚才算仔細
,聯盟規章可能得變成六法全書;其實在道德標準這件事情上,各隊
應該都很清楚界線在哪裡,共識並不難。

同樣依規章行事的,還有猿隊洋投史博威比中指事件;聯盟規章相當
清楚,球團隊職員違規懲罰規定第15條第1項,「對球賽相關工作人
員、採訪媒體及觀眾有言語或行為侮辱者,懲處罰款兩萬元、禁賽1
場」。

史博威投不好、有情緒,這是人之常情,轉播單位也只想如實呈現他
當時的感受,絕非惡意把鏡頭針對他,再不爽,也不能蓋住別人鏡頭
,甚至比中指。

猿隊總教練洪一中覺得處分太重,認為聯盟應該要了解事情來龍去脈
,酌情考量再懲處,甚至覺得史博威比中指的手勢,另一台攝影機不
應該播出去;這些似是而非的言論,看得令人咋舌。

每個違規事件都會有「過程」,就連打假球也一樣,如果都要酌情考
量,中職乾脆解散,白紙黑字的規定寫得清清楚楚,「行為侮辱」是
事實,按照規定走,並不困難。

富邦悍將隊總教練陳連宏「頭錘」主審江春緯,聯盟也立即依照規章
處分,以第15條球團隊職員對聯盟裁判之第2項違規行為規定,「以
胸部頂撞之行為者,處罰款5萬元、禁賽3場」。

此外,鑼總還有合併處分,依照第14條規定,遭驅逐出場者罰款1萬
元,共計罰款6萬元、禁賽3場;如果可以「酌情考量」,陳連宏不該
接受這麼嚴厲的處分。

陳連宏用身體頂撞主審,是不被允許的事情,哪怕他的理由充分,不
管是好球帶不固定,或是要和自己的球員站一起,這些「過程」都不
能影響「事實」。

中職開打已經將近30年,規章當然有其不足之處,要能與時俱進,不
對、跟不上時代的地方儘速改進,但在此之前,所有既有規定,任何
人都得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