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保單續約通知來了 錢也繳了還可以說不算的喔? 消基會:要依原契約走

新冠變種病毒Omicron的輕症、高傳染力,讓政府的防疫策略有了改變、不追求清零而是與之共存,這樣一來確診Omicron的病例數便不斷上升,寫稿的同時,本土病例已達11353例。防疫保單成為大熱門,在保險市場龐大的投保需求與續保壓力下,保險公司下架防疫險、拒絕續保亂象卻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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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表示,保險公司若要重新評估風險、調整契約內容及保險費用,應向消費者事先充分告知與說明,讓保戶決定是否要加費承保,或根據其風險分散需求轉換其他保單。(圖片來源/消基會)

保險法確實有這樣的規範

確實依據《保險法》第59條規定,於危險發生時,應如何通知危險的發生以及重新評估應繳納的保險費之外,依同法第60條第一項規定,保險遇有前條(第59條)情形,保險人固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保險人有權針對非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而產生的風險變動,重新評估保險費用計算標準,另定保險費或終止契約。

實際情況疫情變臉政策變法

近期疫情從去年的Delta變異株的重症化、具感染力,發展到近期轉變成Omicron變異株的輕症化、感染力增強、致死率降低之狀況下,政府的防疫作為也從確診清零、精準疫調的嚴格防疫,往重症清零、管控輕症、以篩代隔的方向去調控,對保險公司去年設計、銷售的防疫保單,的確產生了風險上的變動,讓他們可以行使「終止受理續約確診隔離型產險保單,並下架(保險)商品,以避免保險公司受到龐大理賠效應擴大至不可承受範圍」。

保險法第60條第二項內容

當今疫情變化與防疫管制政策的時空環境是變了沒錯,保險公司要下架於法有據。即使沒下架而另定保險費,要是續約要保人要是不同意,那麼契約也就終止了,這些都沒問題。問題在於依保險法第60條第二項規定:「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所謂的喪失前項之權利,就是喪失保險人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之權利。

保險公司讓人詬病的地方

現在消基會接到投訴,讓人覺得保險公司讓人詬病的是以下情節:

【拒絕續保情節1

防疫險保戶收到保險公司書面寄達的「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同意續約的消費者,依照指示完成現金繳款,卻被保險公司告知拒絕續保。

【拒絕續保情節2

收到續約通知的信用卡自動扣款保戶,依照書面通知同意保險公司於指定時效前完成自動扣款、讓續約生效,扣款發生前,保險公司卻告知保戶無法續約。

【拒絕續保情節3

收到續約通知書的保戶,在指定現金繳款期限日未抵達之前,經媒體披露後,才知悉保險公司拒絕續約。

消基會接到客訴後表達立場

消基費表示,對於已經收到保險公司書面寄達「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通知保戶依照書面指示期限完成交付保費之保戶,這應該屬於保險法第60條第2項所指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保險公司對於保戶所為之「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的情形。保險公司給予消費者之繳費寬限期間,亦屬保險公司給消費者之期限利益,消費者只要依照保險公司給予的繳費寬限期內完成約定保險費的繳納者,皆應認作保險公司不得拒絕保戶「依原契約條件」續約之情形,如此解釋與認定,方足以突顯保險公司應有之誠信立場。

也就是說如果業務員已經承諾保戶續保,或是保險公司自己都發出續約通知給人家,這時保戶也繳了續約的保費,或者只要在保險公司給予的繳費期間內完成繳費、信用卡自動扣款,保險公司就不能拒絕續約,要依照舊約原有條件讓契約生效,以維護保戶權益。消基會認為保險是最大誠信契約,也呼籲金管會應督促保險公司善盡誠信及公平待客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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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防疫保單自動續保爭議,不能濫用公司有決定保單是否生效之條款而讓保戶保蒙受損失。(圖片來源/消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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