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新版上路囉!

內政部在今(108)年5月2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已於11月1日開始實施,現在建設公司與消費者所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符合新制契約規定,如有違反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最高處30萬元罰鍰。 新修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有六大重點,包括:(一)107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預售屋,僅限「陽台」得列入其附屬建物面積。(二)預售屋建材禁用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三)明訂水、電、瓦斯管線相關費用之負擔方式。(四)增列結構保固項目。(五)明確預售屋共有部分項目及其面積計算方式。(六)修正履約擔保機制相關用語及擔保公司資格等等,但關於保證建材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之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規定,因業界對於爐碴之檢測方法及標準都還有疑義,將延後6個月至明年5月1日施行。 高雄市地政局長黃進雄表示,為了落實預售屋交易安全,減少交易糾紛,本局將依照內政部所訂定「109年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實施計畫」加強預售屋物件之查核,查核項目將針對買賣定型化契約中有關契約審閱期、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共有部分項目、履約擔保機制、通知及交屋期限、違約之處罰等等共計15項逐一審查,必要時地政局將聯合市府消保官及工務局會同查核,並於查核後持續追蹤業者改善情形,以督促企業經營者使用符合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範,促進預售屋買賣資訊公開透明,確保買賣雙方權益。 黃局長進一步呼籲民眾,在簽約前務必詳閱契約內容,若發現建商提供的契約違反新制規定,可要求建商修改契約條款,才能保障自身財產安全;民眾如需新修正規定,可至地政局網頁不動產交易專區「成屋與預售屋」項下載參考或直接掃瞄QR Code。(網址https://landp.kcg.gov.tw/inside.php?nid=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