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人生】1988.1.16蔡許台灣獨立案宣判

【街頭人生】1988.1.16蔡許台灣獨立案宣判

自從國民黨政權來台,統治台灣以來,利用「刑法一百條」,來迫害台灣人民思想自由的惡法,以內亂罪或是意圖破壞國土、顛覆政府引人入罪的方式,這也是國民黨整肅政治異己的最佳手法。 1987年台灣解嚴了,台灣有言論自由嗎?還沒有,雖然台灣已經解嚴了,可是「懲治叛亂條例」還沒廢除,刑法一百條尚未修改。蔡有全和許曹德講了一句國民黨敏感的話,「台灣應該獨立」六個字,就以「預備意圖竊據國土罪」罪名,遭到「重判」的噩運。 1987年8月30日,曾遭國民黨迫害的政治犯,群聚在台北市國賓大飯店,成立「台灣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蔡有全是會議主持人。大會在討論組織章程時,許曹德站起來發言提案,要求大會把「台灣應該獨立」六個字,列入組織章程裡。這種主張,在過去白色恐怖時代是殺頭大罪。 8月30日當天晚上,「台灣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移師到台北市的金華國中操場,舉辦一場盛大的演講會。蔡有全在演講會上,公開聲明他主張台灣獨立。這剛好給國民黨一個機會,快馬加鞭的把「台獨提案人」許曹德和「公開主張台獨者」蔡有全,一起起訴。他們於10月12日首度出庭,由台灣高檢處檢察官葉金寶偵辦的「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的台獨案,二人隨即遭到收押。 1988年1月16日,「蔡許台獨案」這樁政治案件,在蔣經國總統過世後三天宣判,這是解嚴後第一件白色恐佈政治案件——「蔡有全、許曹德台獨案」,上午11點15分由高等法院宣判:蔡有全依「預備意圖竊據國土罪」判有期徒刑11年,許曹德依「共同陰謀竊據國土罪」判有期徒刑10年。 面對重刑判決,蔡有全、許曹德仍面不改色的先後高呼: 「不服判決,台灣應該獨立!」 「亡國判決,台灣應該獨立!」 在法庭內外的聲援群眾都齊聲高呼: 「台灣應該獨立萬歲!」 30年前,是台獨勢力崛起的關鍵年代。從蔡許台獨案發生後,全台舉辦30幾場遊行與演講聲援活動,台獨運動就全面公開化,徹底打破台獨的言論禁忌,大家走上街頭全島聲援,從前不敢公開談論台獨的人,都敢站出來談了,台灣人民開始敢在街頭上公開講「台灣獨立」。台獨運動的一次成為街頭訴求,這也是台獨喊的震天響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