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申請容積移轉 雙軌制並行

為紓解政府因財政困難,長期無法有效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內政部於民國88年間依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規定,訂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依都市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公共設施劃設水準及發展優先次序等實際需要,臺南市政府於102年配合訂定發布「臺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據以辦理市內容積移轉申請案件,歷經幾次修法,最近一次於111年1月22日修正該要點,增訂移入容積之折繳代金辦理機制,目前南市申請容積移轉係採捐公設地、繳代金雙軌制並行,加速取得道路、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進行開闢,提升都市環境品質。

市府都發局表示,由數據顯示在上開法令發布後,因房地產景氣提升,容積移轉核准量逐年增加,110年度核准36件,移入容積量79,505㎡,共取得51,898㎡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公告現值計算達新台幣12億7千萬元;111年度計核准62件,移入容積量191,338㎡,共取得105,108㎡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公告現值計算達新台幣35億3千萬元,成長近3倍,紓解政府長期因財政困難無法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目前容積移轉申請案件多集中於東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及永康區,大多位於整體開發地區。

都發局進一步以永康區為例,110年度計核准10件,移入容積量17,195㎡,共取得8,853㎡之公共設施保留地,111年度計增加至21件,移入容積量61,357㎡,共取得27,951㎡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增加最多區域。以東區為例,110年度計核准5件,移入容積量19,342㎡,共取得19,226㎡之公共設施保留地,111年度計增加至9件,移入容積量27,961㎡,共取得26,821㎡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成長均較往年顯著,亦大幅提升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面積。

都發局長徐中強指出,為保障都市環境居住品質,南市目前容積移轉申請案件,皆須經都市設計審議之審查機制,藉由相關審查機制,管控容積量體與空間規劃,達成土地開發與都市景觀雙贏局面。